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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银海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海市联合电瓷厂、北海市饮料厂、北海市造船厂、湖南醴陵电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北海银海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X区XX大院。

被执行人北海市联合电瓷厂,住所地北海市X镇。

被执行人北海市饮料厂,住所地北海市XX地。

被执行人北海市造船厂,住所地北海市XX路。

被执行人湖南醴陵电瓷厂,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北海银海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海市联合电瓷厂、北海市饮料厂、北海市造船厂、湖南醴陵电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决定将本案指定北海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北法执字第X号案指定北海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少立

审判员邓盛达

代理审判员李嘉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宏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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