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海银海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X区XX大院。
被执行人北海市联合电瓷厂,住所地北海市X镇。
被执行人北海市饮料厂,住所地北海市XX地。
被执行人北海市造船厂,住所地北海市XX路。
被执行人湖南醴陵电瓷厂,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
北海银海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海市联合电瓷厂、北海市饮料厂、北海市造船厂、湖南醴陵电瓷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决定将本案指定北海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北法执字第X号案指定北海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少立
审判员邓盛达
代理审判员李嘉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宏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