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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丽辉,湖南都庞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卢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龚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游小燕独任审理,于201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崔琳担任记录。原告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丽辉、被告卢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龚某与被告卢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龚XX、儿子龚XX由原告龚某直接抚养直至成年,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选择;

三、原告龚某一次性补偿被告卢某人民币20000元,被告卢某自愿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四、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偿还,各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原告龚某现在陈家街村的房屋由被告卢某暂时居住至2012年12月30日;

六、其他事项无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龚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2年6月1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小燕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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