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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陈某甲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横山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姚某,横山县国土监资源察大队干部。

被执行人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横山县X镇X村陈某则村组人。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横山县X镇X村杨某村组人。

申请执行人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横国土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内容如下:一、限十五日内把破坏的土地恢复耕种。二、处罚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叁佰陆拾元(x元)。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1日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因挖石子破坏的土地已基本恢复原貌,收尾恢复事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监督下完成,双方对此一致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二、被执行人陈某甲对自己破坏的土地已进行了较好的回填,而且花了一定的费用,因此酌情缴纳处罚款一万四千元,当场兑现一万四千元。三、执行费1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横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横国土罚字(2009)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刘晔东

审判员樊凤华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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