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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XX有限公司诉被告漆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XX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袁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漆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XX有限公司诉被告漆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XX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漆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XX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XX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漆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XX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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