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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女,25岁。

被告黄某,男,33岁。

原告郑某与被告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违法犯罪,影响夫妻感情,致夫妻长时间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及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5月15日经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经常违法犯罪,且多次被拘留监禁,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双方自2009年5月30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依法按缺席审理和判决。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经常违法犯罪,且多次被拘留监禁,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双方自2009年5月30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原告的主张,故不能认定,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增强家庭责任感,夫妻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珍惜夫妻感情,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郑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元锦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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