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XX。
被告易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XX诉被告易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易XX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XX撤回对被告易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易XX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