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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XX诉被告易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易XX。

被告易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XX诉被告易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易XX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易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XX撤回对被告易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易XX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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