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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甲申请宣告龙某某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阳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阳某乙,男,汉族,系申请人祖父。

申请人阳某甲称,其父某彪2009年7月死亡,其母龙某某患有精神病,于2009年3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后仍了无音讯,现要求宣告龙某某失踪。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湖南省衡东县公安局荣桓派出所、荣桓镇X村委会联名出具的关于龙某某下落不明多年的书面证明。

经查,下落不明人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失踪前居住在湖南省衡东县X组,身份证号码:(略)。申请人阳某甲与龙某某系母女关系,现跟其祖父某仁贵共同生活。龙某某2009年3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10月21日在检察日报刊登寻人公告,并在本院杨桥法庭公告栏,本县X镇人民政府发出寻找龙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龙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龙某某自2009年3月出走后,至今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龙某某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阳某甲要求宣告龙某某失踪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龙某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阳某乙为失踪人龙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谢红军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何春霞

撰稿:谢红军;校对:何春霞;印8份;2012年2月17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某、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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