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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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x犯骗取贷款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大学文化,临澧县X村信用合某联社职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临澧县第七届委员会委员,住临澧县X镇X路居委会朝阳西三区X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1年6月3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某,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犯骗取贷款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苏基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明才、人民陪审员孙某平参加的合某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某担任法庭记录。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柳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及其辩护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其间,被告人罗x的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该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罗x因与他人合某经营锑矿场、纸箱厂某要流动资金,伙同本县X镇居民吴某丁、邢x均另案处理),冒用本县X镇)居民卢x、修梅镇X村民卢xx、罗仙村村民汪xx等人的名义,采用伪造贷款资料,提供虚假抵押等手段,分4次共计骗取临澧县X村信用合某联社(以下简称临澧县信用联社)贷款人民币(略)元。至案发时止,所有贷款均已过还款期限但未偿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2月,被告人罗x因与吴某丁某人合某经营“怀化市溆浦县梓木冲锑矿”需要流动资金,二人遂商定冒用他人名义,在罗x任职的临澧县信用联社修梅信用社(以下简称修梅信用社)办理贷款。尔后,吴某丁某得本县X镇)居民卢x、修梅镇X村民卢xx的居民身份证,并将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罗x。罗x虚构卢x经营清洁公司、卢xx购车均需要资金的虚假贷款事由,伪造了相关虚假贷款资料,骗得临澧县X组的信任后,冒用卢x、卢xx的名义分别骗取贷款人民币160000元和190000元,用于锑矿场日常经营。此两笔贷款现已过还款期限但未偿还。

2、2007年8月,被告人罗x因与吴某丁某人合某经营“怀化市溆浦县梓木冲锑矿”需要流动资金,二人商定再次冒用他人名义在修梅信用社办理贷款。尔后,二人联系了吴某甲朋友本县X镇居民涂运华,明确告知因为二人共同经营的锑矿场需要资金,要求其帮忙贷款,并安排涂在借款合某、借据等贷款资料上签字。为消除涂运华的顾虑,罗x还为其出具了一份内容为该笔贷款与涂无关,由罗x负责偿还的证明。罗x另安排修梅信用社信贷员任xx以涂运华经营生猪养殖场需要流动资金为由伪造了相关虚假贷款资料,骗得临澧县X组的信任后,冒用涂运华的名义骗取贷款人民币200000元,用于锑矿场日常经营。此笔贷款现已过还款期限但未偿还。

3、2008年12月,被告人罗x因与吴某丁某人合某经营“怀化市溆浦县梓木冲锑矿”需要流动资金,二人商定再一次冒用他人名义在修梅信用社办理贷款。尔后,吴某丁某得本县X村民汪xx的居民身份证,并将此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罗x。罗x虚构汪xx经营养殖场需要资金的虚假贷款事由,安排修梅信用社信贷员任xx伪造了相关虚假贷款资料,骗得临澧县X组的信任后,冒用汪xx的名义骗取贷款人民币200000元,用于锑矿场日常经营。此笔贷款现已过还款期限但未偿还。

4、2009年8月,本县X镇居民邢x创办“临澧县X乡吉祥纸箱厂”(以下简称“吉祥纸箱厂”),该厂某其弟邢x负责日常管理。次月,被告人罗x投资200000元入股该厂某邢x合某经营。因该厂某要流动资金,邢x遂与罗x商定冒用本县X村民陈xx的名义,以该厂某产作抵押在修梅信用社办理贷款。尔后,邢x以陈xx为经营者,在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伪造了《印刷经营许可证》、《土某租赁合某》等虚假贷款资料,还冒充陈xx在临澧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并在公证文书以及《贷款申请书》、《借款合某》、《抵押合某》等贷款资料上签名。因陈xx的户籍信息不符合某梅信用社的贷款条件,罗x又找人帮忙将其户籍从原址迁移至修梅镇X村。2009年10月,罗x作为贷款主调查人和责任人出具贷款调查报告,虚构、夸大吉祥纸箱厂某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提交虚假的抵押担保及上述虚假贷款资料,骗得临澧县信用联社审贷委员会的信任后,冒用陈xx的名义骗取贷款人民币800000元,用于纸箱厂某常经营。此笔贷款现已过还款期限但未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罗x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临澧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宣读、出示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临澧县信用联社借款借据、大额现金支取申请表、取款凭条、临澧县信用联社贷款申请报告、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人(自然人)、自然人贷款调查表、贷款调查报告、信贷业务审批表、贷款审批登记薄、借款合某、质押合某、动产质押质物移交清单、修梅信用社出具的证明、临澧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制股出具的证明、临澧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书写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罗x的常口信息表及被告人罗x的供述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罗x伙同他人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x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但有自首情节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没有提出实质性辩护意见。

被告人罗x的辩护人吕某某亦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罗x因与他人合某经营锑矿场、纸箱厂某要流动资金,伙同临澧县X镇居民吴某丁、邢x均另案处理),冒用临澧县X镇)居民卢x、修梅镇X村民卢xx、罗仙村X镇X村民陈xx等人的名义,采用伪造贷款资料,提供虚假抵押等手段,分3次共计骗取临澧县信用联社贷款人民币(略)元。所有贷款均已过还款期限但至今尚未偿还。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7年2月,被告人罗x因与吴某丁某人合某经营“怀化市溆浦县梓木冲锑矿”需要流动资金,二人遂商定借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名义在罗x任职的修梅信用社办理贷款。尔后,吴某丁某得临澧县X镇)居民卢x、修梅镇X村民卢xx的居民身份证,并将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罗x。罗x虚构卢x经营清洁公司、卢xx购车均需要资金的虚假贷款事由,伪造了相关虚假贷款资料,取得临澧县X组的同意后,以卢x、卢xx的名义分别在修梅信用社贷款人民币160000元和190000元,用于锑矿场日常经营。此两笔贷款现已过还款期限但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吴某甲证言证明,怀化市溆浦县梓木冲锑矿是其和罗x、高x、朱xx共同经营的,矿里技术等方面的工作由其负责,资金方面的事情由罗x和朱xx负责。2007年初,梓木冲锑矿需要流动资金,罗x就和其商量借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到修梅信用社贷款,因为罗x是修梅信用社的副主任,他办理贷款也比较方便。于是其和罗x一道借了卢某丙身份证、卢xx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将卢x、卢xx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罗x,由罗x去办理贷款手续。卢x、卢xx的《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文本》里贷款用途是罗x编造的,借款合某上的卢x、卢xx的签名像是罗x的笔迹,保证人的名字亦不是保证人本人所签。该两笔贷款都用在溆浦县梓木冲锑矿里面了,款都是罗x打的,记的有账。其没有付过该两笔贷款的利某,都是罗x操作办的,付息的情况要问罗x;

2、证人卢某乙的证言证明,2007年某日,吴某丁某一个30多岁的年青人开车到他家向他借他儿子卢某丙身份证到修梅信用社贷款,并说只贷万把块钱,其就将卢某丙身份证借给了吴某丁。其和卢x没有去过信用社办理过任何手续,吴某丁某没有要求他们去。后来他儿子在长沙按揭买房,发现该笔贷款吴某丁某直没有还,他儿子卢x还被列入了银行系统的黑名单;

3、证人卢某丙证言证明,2008年下半年,其发现自己上了银行系统的黑名单,他人冒用自己的名义在修梅信用社贷款160000元,至今未还。其跟家人联系后,才知道2007年吴某丁某找其父亲卢某乙借过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贷款。还证明其从未在信用社办理过任何贷款手续,亦未签过任何的贷款资料。贷款借据、《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文本》上卢某丙签名、印章都是假冒的,申请贷款的理由是经营清洁公司等都是虚假的;

4、证人卢xx的证言证明,2007年某天,吴某丁某其打电话,说他现在差资金,要借她的身份证在修梅信用社贷款,其不太愿意,吴某丁某不要紧,钱不用她还,并说身份证放在信用社也只是应付下检查,没有问题的。见吴某丁某么说,她也就同意了。后面吴某丁某车到了她公司门口,她上了吴某甲车,车上还有一个人,她认识,是修梅信用社的主任罗x。在车上,吴某丁某借她的身份证就是在修梅信用社贷款,钱不用她还,没有关系的。罗x也在旁边说不要紧,贷款不用她还。她看罗x是修梅信用社的主任,他都说没有问题了,她以为也不会出什么事情,就把身份证复印好了之后给了吴某丁。当时吴某丁某有说用她的身份证贷多少钱,她一直以为一张某份证只能贷二、三万块钱,吴某丁某没有说借身份证贷款干什么去,她也没有问。后来才知道吴某丁某她的身份证贷了190000元,一直没有还,该笔贷款所有资料里的名字都不是她签的,她也没有去信用社办过手续,是吴某丁某们搞的假签名,贷款资料里说她是因为购货车而贷款也是他们编造的虚假理由;

5、证人颜某某的证言证明,从贷款资料上看,卢x该笔在修梅信用社的160000元贷款的担保人是他,但他从未办理过任何担保手续,贷款资料里的签名都是假冒的,不是他自己签的。信用社也没有派人找过他做过调查,他也从未将户口簿借给过他人使用;

6、证人卞xx的证言证明,其在2003-2007年期间任修梅信用社会计。2007年1月,其在卢x、卢xx两笔贷款的贷款资料---《信用社贷款会办通知单》会计意见栏内签署有“同意发放”的字样,贷款的发放需要签这些字,但只是为了完善资料,履行手续,贷款应当由信贷责任人负责;

7、证人鲁xx的证言证明,2007年其在修梅信用社任资料员,其在卢x、卢xx两笔贷款的贷款资料---《贷款会办通知单》的信贷员、综合某意见栏内签署有“同意发放”的字样,但其这些资料上签名只是履行程序,完善资料,资料的真假由信贷责任人负责,出了事情追究信贷责任人的责任;

8、证人杨xx的证言证明,其在2005-2007年期间任修梅信用社主任,其在卢x、卢xx两笔贷款的贷款资料---《保证担保操作文本》、《贷款申请书》、《信用社会办通知书》等贷款资料的主任意见、综合某见栏目内签有“同意支持”的字样。该两笔贷款的信贷责任人是罗x,当时他任副主任。其主要是根据罗x的汇报,签字同意的。当时基层信用社对保证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是30000元以内,超过30000元要报到县联社审批。罗x讲,只要其签同意,县联社审批的事情由他负责。当时县X排罗x到修梅信用社做副主任,他心里就明白,罗x是去接他的班的,所以罗x搞的事,他基本都会同意,再说罗x当贷款的责任人,贷款的回收也是罗x负责。贷款的用途资料显示是购车和开清洁公司,他没有实际调查过,资料都是罗x搞的,他签同意只是履行程序;

9、证人朱xx的证言证明,其于2004至今一直在修梅信用社工作。其在卢x、卢xx两笔贷款的贷款资料---《保证担保操作文本》、《信用社会办通知书》的稽核员意见一栏签有“同意支持”的字样。该两笔贷款的信贷责任人是罗x,这些签名是罗x安排他签的。当时发放贷款都是贷款责任人做好资料后,为完善资料就找别的信贷员签名,至于贷款的情况都是没有通报的,签字就是为了完善资料,履行手续,再说贷款也都是由贷款责任人负责,贷款责任人也要进行调查;

10、证人吴某甲证言证明,其现任临澧县信用联社信贷管理部主任,是联社审贷小组、审贷委员会的成员之一。信贷管理部的职责是对基层信用社的贷款计划进行管理,再就是对基层信用社呈报上来的贷款进行初审,然后再提请联社审贷小组、审贷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信贷管理部再开出贷款指标通知单,通知基层信用社按照要求发还贷款。审贷小组、审贷委员会主要是对贷款资料的完整、合某、合某进行审核。看用途是否符合某策、借款人、担保人是否符合某款的主体资格要求等内容。至于呈报上来的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则由基层信用社负责。审贷小组、审贷委员会要审核的贷款多,不可能每笔贷款都下去调查,一般要500000元以上或者资料有疑问的才下去调查。卢x、卢xx的该两笔贷款当时都是报联社审贷小组审批了的,其作为参与研究的成员之一,审查了修梅信用社呈报上去的资料,并在“贷款审批登记簿”上签了“办理合某担保手续同意发放”;

11、证人丁某证言证明,其亦为临澧县X组、审贷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对于卢x、卢xx该两笔贷款,其是根据修梅信用社呈报的资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某求,然后在贷款审批登记簿参与研究审批人意见那一栏签署了“同意发放”的字样;

12、证人侯某、杨xx的证言证明其均不清楚吴某丁某高某雷克萨斯轿车是否在临澧县信用社贷了款;

13、证人高某证言证明,怀化市溆浦县梓木冲锑矿是由他、罗x、朱xx、吴某丁某人共同经营的。2006年5月份,吴某丁某他的雷克萨斯轿车给他转账转了300000元现金,但他不知道吴某丁300000元现金的来源;

14、证人朱xx的证言证明了怀化市溆浦县梓木冲锑矿是由他、罗x、高x、吴某丁某人共同经营的事实;

15、修梅信用社于2012年2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卢xx于2007年2月3日在该社借款190000元,定于2007年12月10日到期,现已逾期。截止2012年2月20日已偿还利某6次,共计47883.85元,尚欠本金190000元,利某82829.9元;卢x于2007年2月3日在该社借款160000元,定于2007年12月10日到期,现已逾期。截止2012年2月20日已偿还利某6次,共计40386.4元,尚欠本金160000元,利某69593.6元;

16、(略)号、(略)全国农村信用合某社借款借据、临澧县信用联社贷款申请书、贷前调查报告、信用社贷款会办通知单、审批呈报表、保证担保借款合某、贷款发放包收责任人承诺书、贷款审批登记簿以及卢x、卢xx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贷款资料证明,被告人罗x和吴某丁某用卢x、卢xx的名义,在修梅信用社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和190000万元的事实;

17、被告人罗x供述,2007年1月,吴某丁某以350000元买了高某雷克萨斯越野车,是借的他姐姐的钱买的,要其在修梅信用社给他贷款350000元还购车款。原临澧县信用联社理事长侯某发话后,其就同意了。是吴某丁某唐泽清到修梅信用社去立据的,卢x和卢xx本人没有去,卢某丙身份证复印件是吴某丁某供的,卢xx的身份证复印件是他和吴某丁某起去找卢xx拿的。贷款资料里面卢x和卢xx的名字都是他签的,卢某丙160000元贷款保证人是颜某某,颜某某的户口簿是吴某丁某供的,名字是他代签的,卢x元贷款保证人是吴某丁,吴某丁某名是他签的还是吴某丁某己签的记不清楚了。卢x、卢xx的《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文本》的贷款资料都是他做的,贷款用途是虚拟的。该两笔贷款资料里的调查报告,其实均没有进行调查,是其为了资料完整自己做的。此350000元都交给吴某丁某,吴某丁某付了一个月的利某,后来其帮吴某丁某了80000元的利某,是吴某丁某他垫付的。但因时间太长记不清了,该笔贷款的用途以办案机关的调查为准。

二、2008年12月,被告人罗x因与吴某丁某人合某经营“怀化市溆浦县梓木冲锑矿”需要流动资金,二人商定再一次借用他人身份证在修梅信用社办理贷款。尔后,吴某丁某得临澧县X村民汪xx的居民身份证,并将此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罗x。罗x虚构汪xx经营养殖场需要资金的虚假贷款事由,安排修梅信用社信贷员任xx伪造了相关虚假贷款资料,取得临澧县X组的同意后,以汪xx的名义从修梅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00000元,用于锑矿场日常经营。此笔贷款现已过还款期限但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吴某甲证言证明,2008年初,因为其和罗x、高x等人经营的锑矿缺流动资金,和罗x商量后决定分别找自己的亲戚朋友借身份证去修梅信用社贷款。其去修梅镇X村找到其姨父汪xx,借用汪xx的身份证在修梅信用社贷了200000元,贷款完毕以后其便将身份证还给汪xx了。该笔贷款的所有资料都是罗x自己或者找人冒充汪xx签字的,保证人汪xx是谁其都不知道。该笔200000元贷出来后应该是打到矿里面账上了。该笔款贷出后其没有付过息,也没有过问过,都是罗x管的;

2、证人汪xx的证言证明,大约是2007年底2008年初的样子,吴某丁某其家里去,说他急需要用钱,要借他的身份证贷款,一个身份证可以贷20000元,因是亲戚其就同意了,将身份证借给了吴某丁。大约过了二、三天时间,吴某丁某将身份证还给了他。他一直以为只能贷20000元,后面听说贷款了200000元。其没有去修梅信用社签字立据,借据、贷款申请报告、借款合某、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等贷款资料里汪xx的签名都不是他签的。担保人汪xx是谁他也不知道,他们村里没有那个人。其一直在农村种田,没有其他职业。也从来没有搞过养殖,贷款申请报告说其搞养殖贷200000元是虚假的。其还听说卢x、卢xx也借过身份证给吴某丁某款;

3、证人任xx的证言证明,2008年,具体什么时候记不清楚了,当时他在家病休,已经没有上班了,罗x打电话要他到天鹅湖宾馆去。在天鹅湖宾馆的一个房间。罗x就说他和吴某丁某个人搞的矿里面差钱,要搞点贷款,要其帮忙做贷款资料。后面罗x将两张某份证复印件交给他,说汪xx的身份证做贷款立据人,另一张某份证上的人做担保人。两天之后,其将资料做好后交给了罗x。担保贷款呈报资料里的贷款申请报告内容是虚假的,汪xx其根本就不认识,更别说是搞什么养殖业了,都是其编造的虚假内容,因为贷款差不多都是养殖、购车这方面的理由。汪xx的签名不是其签的,其交给罗x的时候是没有签名的。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自然人)上面的内容是其填写的,但签名不是其签的,其交给罗x的时候是空着的;自然人贷款调查表上面的内容是其填写的,保证人汪xx的名字是其根据罗x交给他的资料随便安上去的。“信贷员对申请贷款初评意见”和“信贷员对担保情况初评意见”栏目签的“经营项目合某、同意发放”和“担保人资格有效,同意担保”以及信贷员签字“林明改”都是其冒充林明改的名义签的。但借款人汪xx的名字和担保人汪xx的名字其交给罗x的时候是空着的。贷款调查报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是其编造的理由,其也没有去调查过,后面主调查人陈xx和协调查人罗x、鲁xx、朱xx的名字都是其打印上去的,他们本人都是不知道的。借款合某、保证合某里面的内容都是其填写的,但是签名不是他签的。汪xx的房产证复印件是罗x交给他的,用作资产证明用,该份房产证是真还是假其不知道,但其在资料上面签了“用于贷款、与原件核对无误”几个字,并且冒充了陈xx的签名。其本来就是帮罗x伪造虚假资料,至于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是不是真的其根本就不管,其只是按照贷款要求完善资料,有没有汪xx、汪xx这两人其都不知道。因为罗x当时是修梅社的主任,其是他的下属,再说他和罗x的关系也比较好,所以罗x安排他做虚假资料他就同意了,也没有想那么多。罗x要他做资料的时候就说该笔贷款安陈xx为责任人,所以资料上面有很多“陈xx”的名字都是他签的;

4、证人吴某丁、丁某证言证明,该笔贷款当时报临澧县X组进行了审批,其作为参与研究的成员之一,根据修梅信用社呈报的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某求,在“贷款审批登记簿”上签了“同意”字样;

5、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2008年元月份的时候,时任修梅信用社主任的罗x对他说有个叫汪xx的人要在修梅社贷款200000元,要他当贷款责任人,因他不认识汪xx,便不同意当责任人。罗x见他不同意,也没有说什么。汪xx贷款的“担保贷款呈报资料”中责任人的笔迹不是他的,他也没有同意当责任人。贷款调查报告、信贷业务审批表上面的签名都不是他签的,他也没有去现场做过调查。担保资料里汪xx和担保人汪xx的房产证复印件上有“用于贷款,与原件核对无误,陈xx”的字样,都不是他写的;

6、证人朱xx的证言证明,汪xx贷款资料里的贷款调查报告中的协调查人有他的名字,但是打印的,他本人没有签名,他也没有去现场调查过。信贷业务审批表中他的名字也不是他本人所签,是别人冒签的。其也不认识该笔贷款的担保人汪xx;

7、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其为修梅信用社的会计。汪xx的该笔贷款于2008年12月20日到期,至当月30日,当年的利某结清后换了一次据,是采用的空收空放的方式。到了2009年1月14日,又采取空收空放的方式,第三次立了张200000元的贷款借据。这几次立据每次都是罗x找其拿了空白借据,填好之后再交给其归档的,具体借款人是谁签字要问罗x。按照规定,换据要重新呈报资料,但该笔贷款是否呈报过资料其不清楚,是谁付的利某其也不清楚;

8、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其在1988年办理的一代身份证,号码为(略),但自己从未在修梅信用社贷过款。办案民警提供的汪xx的身份证复印件,其号码跟他的一代身份证的号码一样,但是姓名是汪xx、住址写的是湖南省临澧县X乡政府,都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是张某证。其一代身份证很早就遗失了;

9、修梅信用社于2012年2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汪xx于2009年1月14日在该社借款200000元,于2010年1月13日到期,现已逾期。截止2012年2月20日已偿还利某27280元,尚欠本金200000元,利某42904元;

10、全国农村信用合某社借款借据、临澧县信用联社贷款申请报告、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人(自然人)、自然人贷款调查表、贷款调查报告、信贷业务审批表、自然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审批登记簿、借款合某、保证合某、借款人汪xx、担保人汪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临房权证安福镇字第X号房产证等贷款资料证明,2007年1月,罗x作为贷款调查人和包收责任人收集、提交了汪xx、汪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临房权证安福镇字第X号房产证等虚假贷款资料,并出具了虚假的贷款调查报告,虚构汪xx经营养殖场需要流动资金的贷款事由,隐瞒贷款资金实际均非借款人本人使用的事实,取得临澧县X组的信任,使得该笔贷款得以审批通过后取得该笔贷款;

11、临澧县房地产管理局法制股出具的证明证实,汪xx贷款资料中的临房权证安福镇字第X号房产证复印件系伪造,X号房产证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为杨xx,非汪xx,且该房屋坐落于安福镇X街商贸城CX栋,非安福镇X路;

12、张xx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汪xx贷款资料中的担保人汪xx的身份证复印件系伪造,(略)身份证号实际人为张xx;

13、被告人罗x供述,汪xx是吴某甲姑爷,吴某丁某矿里差钱,拿着汪xx的身份证复印件在修梅信用社贷款200000元,该笔贷款实际用于了他和吴某丁某人经营的锑矿场。《担保贷款呈报资料》是修梅信用社的资料综合某任xx做的,资料里的名字是他签的。借据上汪xx的名字不知道吴某丁某谁签的字,贷款担保人汪xx的身份证也是吴某丁某供的,汪xx的名字也不知道是谁签的。

三、2009年8月,临澧县X镇居民邢x(亦是临澧县信用联社职工)在临澧县X村创办了吉祥纸箱厂,专门生产烟花鞭炮的包装箱,该厂某其弟邢x负责日常管理。次月,被告人罗x投资200000元入股该厂某邢x合某经营。因该厂某销大,需要流动资金,邢x遂与罗x商定以临澧县X村民陈xx的名义,用吉祥纸箱厂某资产作抵押在修梅信用社办理贷款。尔后,邢x以陈xx为法定代表人,在临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吉祥纸箱厂某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伪造了《印刷经营许可证》、《土某租赁合某》等虚假贷款资料,还冒充陈xx在临澧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并在公证文书以及《贷款申请书》、《借款合某》、《抵押合某》等贷款资料上签名。因陈xx的户籍信息不符合某梅信用社的贷款条件,罗x又找人帮忙将其户籍从原址迁移至修梅镇X村。2009年10月,罗x作为贷款主调查人和责任人出具贷款调查报告,虚构、夸大纸箱厂某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提交虚假的抵押担保及上述虚假贷款资料,取得临澧县信用联社审贷委员会的同意后,冒用陈xx的名义获取贷款人民币800000元,用于纸箱厂某常经营。此笔贷款现已过还款期限但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邢某证言证明,2009年8月份,其哥哥邢x在临澧县X村开办了吉祥纸箱厂,其帮邢x在纸箱厂某事。大约过了一个月,修梅信用社主任罗x入股200000元。入股时,罗x承诺如果以后纸箱厂某流动资金,由他负责筹钱。2009年10月份,因外面赊账较多,其就给罗x打电话,说厂某面欠流动资金,购原材料都有问题了,要罗x在修梅信用社贷点款,可能要贷800000元。罗x就要其到修梅信用社去,到修梅信用社后,罗x说那么大额的贷款手续要齐全,要是修梅的户口而且必须不是黑名单,其就说以他弟弟刑岗的岳父陈xx的名字来贷款,罗x同意了。当时其就以陈xx的名字写了一份贷款申请交给了修梅信用社,罗x安排一个叫鲁xx的信贷员给他写了一份需要准备哪些手续的清单。过了几天,罗x就带着鲁xx等几个人到吉祥纸箱厂某察,其将陈xx也喊了去,告诉陈xx说想用他的名字贷款用于厂某,陈xx不同意,说他是不会签字的,但是陈xx还是跟着他去了厂某。罗x带人看了一会,就走了,其就按罗x、鲁xx给他准备的清单开始准备贷款手续。其先在县工商局注册,办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是写的陈xx,因为他要用陈xx的名字贷款,办执照的时候陈xx没有去。接着其又在文化局办了印刷经营许可证,本来按规定要1000多万元的规模才能办许可证,并且要到市里才能办下来,但他们厂某达不到标准,可是信用社又必须要印刷经营许可证,于是其就找县文化局一个朋友翟xx拿了一张某期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然后再自己填写。该证办好之后,其又到修梅派出所将陈xx的户口从新安镇X村。迁移户口时,罗x给修梅派出所的人打电话后才搞好。款贷出来一个月后,其又将陈xx的户口迁移回了新安,陈xx当时不知道户口迁移的事情。接着其又打印了一份假的土某租赁合某,证明纸箱厂某块土某是陈xx租用的,合某上面甲方“于大福”的签名是其随便写的一个名字,并找官亭乡X村委会会计盖了章。实际上土某是张x、孙某x来办猪场的,纸箱厂某占三分之一的地方。其打印的该份合某内容是虚假的,合某上陈xx的名字也是其冒充签的。纸箱厂某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罗x办的。所有的资料办好之后,其就交给了修梅信用社的鲁xx,后面联社派了几个人也去纸箱厂某过。过了一段时间,罗x就通知其去办手续,其将陈xx也喊了去,但是陈xx不愿意签字。于是其冒充陈xx签字立据,资料上面的陈xx的名字都是其签的。其不知道罗x是否知道他冒充陈xx签字,但是鲁xx是知道的,鲁xx看见他签的字,鲁xx认识陈xx,也认识他。该笔800000元的贷款是用纸箱厂某厂某、土某、库存和设备做抵押的,但是抵押不真实,纸箱厂某占抵押土某的三分之一,厂某抵押有X栋,但纸箱厂某只占有其中的一栋,搞抵押时将孙某、张x猪场的厂某和占地面积一起算在里面了。去临澧县公证处公证时,开始是其和罗x、鲁xx三个人去的,但罗x只坐了几分钟就走了。陈xx没有去公证处,本来要借款人到场并且签字的,其也邀过陈xx,但是陈xx没有去。罗x还问了他,他说陈xx的妈妈生病了去不成,罗x也就没有说什么了。然后其冒充陈xx在一些资料上面当着公证员的面签字,公证员不知道他是冒充的陈xx。贷款资料里申请贷款报告是其写的,贷款申请书、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表、保证担保贷款责任承诺书、自然人贷款调查表、抵押物清单等贷款资料以及借据上陈xx的签名都是他签的,信用社的人也知道他是冒充签字的。土某租赁合某、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以及陈xx和他老婆熊井香的身份证复印件都是他提供的。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户口、签字都是虚假的,为了能将贷款贷出来他才这么做的,再说纸箱厂某他哥邢x和罗x办的,罗x是信用社的主任,罗x安排他准备什么手续他就准备什么手续。钱贷出来后,是罗x管着的;

2、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该笔800000元贷款是邢x和罗x以他的名义贷的,贷款的整个过程中,他一个字也没有签;

3、证人邢某证言证明,2009年8、9月份,其在临澧县X村筹建开办了一个纸箱厂,投产一、二十天后,罗x就要求入股,其也就同意了,罗x投资200000元,他们各占50%的股份。纸箱厂某事情其全部委托其弟弟邢x,罗x也安排了一个叫刘某人在厂某搞事。厂某经营个把月后,因赊销太大,就在修梅信用社贷了一笔800000元的贷款。贷款的过程其不清楚,是其弟弟邢x和罗x去经办的,听邢x讲是以陈xx的名义贷的;

4、证人邢某证言证明,吉祥纸箱厂某2009年8月由邢x创办,过了一个月左右,罗x投了现金200000元入股,并安排了一个叫刘某人在厂某做事。后面听说邢x和罗x以其岳父陈xx的名字贷款,贷款前将纸箱厂某工商局进行了注册,法人代表挂的是陈xx的名字。还听说为了贷款方便,将陈xx的户口从新安镇X镇,并办理了假的证件等。吉祥纸箱厂某三栋厂某,但都是张x、孙某的,罗x入股的时候就知道,设备有三色印刷机1台、钉箱机3台;

5、证人鲁xx的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在修梅信用社上班,当时的主任罗x就给了他一些复印件,里面有陈xx的户口簿复印件、陈xx妻子熊景香的身份证复印件、纸箱厂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并告诉他修梅镇X乡搞了个纸箱厂,想在他们信用社申请以厂某和设备搞抵押贷款800000元,要他收集一下资料。隔了几天,罗x就喊他和另一个信贷员石某玉开车去那个纸箱厂某查,他们到纸箱厂某,邢x、陈xx已经在那里了。邢x介绍了一些纸箱厂某情况,他们四处看了看,就回去了。回去后,其就开始写调查报告并准备贷款的评级授信资料,资料准备后之后就交给了罗x。资料里的签名处交给罗x的时候是空着的,后来是谁签的其不知道。该笔贷款是以占地总面积、厂某、设备、库存做的抵押,抵押物清单上写的很清楚,在调查的时候,他们也就是大概看了看,没有仔细清点抵押物,因为是罗x放的贷款,他们也就是陪着走走过场,那些抵押物是否真实其也不清楚。《土某租赁合某》也是罗x给他的,给他的时候里面的签名、印章都搞好了,合某是真是假其也不清楚。因为该笔贷款抵押的厂某没有房产证、也没有集体土某使用证、只有和村里面的一份土某租赁合某,按规定不能贷款。罗x就说去公证处公证一下证明这些抵押是真实的,于是其就和信用社的张xx、罗x几个人去公证处,陈xx去了没有其记不清楚了,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证实贷款资料各个主体的签名均属实。罗x的签名是他的笔迹,陈xx和青鹤村村委会于大福的签名是不是真实的,其就不清楚了;

6、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为修梅信用社的信贷员,当时按照罗x的安排,和罗x、鲁xx一起到现场考察了陈xx的纸箱厂,因该笔贷款的责任人是罗x,所以其也只是陪同走了下过场,相关情况没有详细核实,罗x怎么说就怎么做;

7、证人朱某证言证明,其为临澧县信用联社业务发展部的员工,2009年12月份,其和业务发展部的胡定清以及修梅信用社的主任罗x一起就陈xx的贷款进行了实地考察。当时有陈xx和他的女婿在,但陈xx没有说话,都是他的女婿介绍纸箱厂某情况。他们主要是对贷款人的基本情况与资料上是否符合,厂某的经营收入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考察,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实地看和听介绍,当时看上去很符合某件,经营也在进行,货物还比较多。回去后就制作了一张某级授信调查审批表,再报联社审贷小组审批;

8、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2009年12月份,在临澧县公证处办理陈xx该笔贷款的公证手续时,罗x自己到了现场,但当时陈xx本人没去,按照要求,公证处有些签字需要借款人本人签,其不清楚该笔贷款的抵押公证谁代陈xx签的字;

9、证人祝xx的证言证明,其为临澧县公证处的公证员。2009年12月17日下午,修梅信用社的主任罗x和三、四个中年人来他们公证处,并出具了临澧县信用联社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张xx、鲁xx办理吉祥纸箱厂某贷款抵押公证事宜。罗x只讲了几句话说要开会就先走了,鲁xx给其提供了资料,其审查后,就要鲁xx和陈xx在相关公证文书上签字,然后其就出具了(2009)湘临民政字第X号公证书。当时有个人自称陈xx,并在所有的资料上进行了签字。他们一般都要核实身份的,但那天信用社的资料中提供的是户口簿复印件不是身份证复印件,没有相片,不好核实。再说信用社的人也在场,也确认那个人是陈xx,所以他们也就没有再严格核实他的身份;

10、证人丁某证言证明,其为临澧县X组、审贷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对于陈xx的该笔800000元贷款,联社业务发展部的朱x、胡定清实地复核后,根据修梅信用社呈报上去的资料,审贷小组和审贷委员会成员就资料的完整性、手续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形成了落实抵押的情况下,同意授信800000元,由修梅信用社发放贷款的意见;

11、证人吉xx的证言证明,其为临澧县信用联社资产管理中心主任,是联社审贷小组、审贷委员会的成员之一。资产管理中心的职责是对各基层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中的典型客户、重点客户进行整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审贷小组、审贷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对基层信用社呈报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资产比例是否合某,对这些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再对能否发放贷款提出具体要求。贷款资料是否真实由基层信用社负责。陈xx的该笔800000元贷款实际不是陈xx贷款,是罗x、邢x以陈xx的名义贷出来的,用于二人合某经营的纸箱厂。联社对该笔贷款清理过,陈xx不认该笔账,所提供的户口、抵押都是虚假的;

12、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其为修梅信用社的会计,其按照主任罗x的安排,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该笔贷款评级授信和发放签署了意见。该笔贷款后通过了联社审批,立据当天,罗x从其手里拿了一张某据并在万洪手里拿了一些合某,就去他的办公室填写去了,填完之后交给了她。其只检查了借据的要素是否齐全,接着就交到柜面上操作,将钱打到陈xx的户头里;

13、证人翟xx的证言证明,2009年10月份,邢x到文化局找到他,说他们现在在搞贷款,需要《印刷经营许可证》,他当时就说文化局已经没有资格办这种证了,再说这种证要很大规模的厂某可以到市里去办。邢x就缠着他要他帮忙,说给他个东西就行,假的、过期的都行,他没法了,就给了邢x一张某白的、过期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是以前有办证权限时留下来、印章都盖好了的;

14、证人孙某、张某证言证明,2008年,孙某、邢x、张x合某在官亭乡X村办理了一个养殖场,法人代表是张x。当时建了X栋房屋,猪场用地22亩多,后来因为行情不好,厂某闲置。2009年8月份,邢x说想办个纸箱厂,孙某和张x就同意邢x使用其中的X栋房子。2011年4月份,县信用联社打孙某的电话问情况,孙某才知道纸箱厂某了筹流资,在修梅信用社搞抵押贷款,将整个猪场的占地和厂某都作了抵押。没有经过孙某和张某允许,抵押肯定是不合某的;

15、证人周xx的证言证明,其为官亭乡X村支部书记,陈xx贷款里的“土某租赁合某”是虚假的合某,该份合某出租方是青鹤村,承租方是陈xx,但青鹤村从来没有和陈xx签过任何合某,其也不认识陈xx。合某甲方是于大福代表青鹤村X村根本没有于大福那个人;

16、证人王xx的证言证明,拿到该笔贷款后,罗x给王xx支付了吉祥纸箱厂某欠的货款20多万元;

17、证人刘某证言证明,罗x和邢x合某在官亭乡办了个纸箱厂,叫吉祥纸箱厂,2009年12月,罗x安排其去吉祥纸箱厂某事,主要负责厂某的生产销售和进货,但货款是罗x的妻子郭x支付的;

18、证人郭某证言证明,罗x是其丈夫,陈xx的800000元贷款下来之后,卡由罗x保管,罗x说邢x喜欢打牌,怕钱在邢x手里会输掉。后来在罗x的安排下,其用该笔贷款支付了部分材料款,转账手续由其负责经手办理;

19、修梅信用社于2012年2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实,陈xx于2009年12月18日在该社借款800000元,定于2011年12月10日到期,截止2012年2月20日已偿还利某77609.6元,尚欠本金800000元、利某120687.84元;

20、临澧县公安局修梅派出所民警于坤安出具的“关于陈xx户口迁移的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11月,因办理贷款的需要,罗x要求于坤安帮忙将陈xx的户籍从临澧县X镇,次月,迁移回原籍;

21、(略)号全国农村信用合某社借款借据、临澧县信用联社贷款申请书、建立关系申请书、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表、贷款审批登记簿、信贷业务审批表、贷款发放包收责任承诺书、主调查人承诺书、对陈xx(吉祥纸箱厂)贷款调查报告、抵押合某、抵押物清单、河北省东光县鸿阳纸箱机械厂某售专用票、自然人评级授信档案资料、贷款审批意见、临澧县公证处(2009)湘临民政字第X号公证书、吉祥纸箱厂某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印刷经营许可证、资产负债表、利某、土某租赁合某、以及陈xx、熊景香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贷款资料证明,2009年10月,罗x作为贷款主调查人和责任人出具了贷款调查报告,虚构、夸大临澧县X乡吉祥纸箱厂某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提交虚假的抵押担保及虚假贷款资料,取得临澧县信用社审贷委员会的信任,使得该笔贷款得以审批通过,并于2009年12月18日,以陈xx的名义立据在修梅信用社借款800000元;

22、被告人罗x供述,2009年8月份左右,邢x在临澧县X村投资办了个纸箱厂,叫吉祥纸箱厂,专门生产烟花鞭炮的包装箱,不久其入股200000元成为股东。平时在厂某负责生产和销售的是邢某弟弟邢x和刑岗,其没有管厂某面的事情。大约两个月后,邢x给其打电话,说厂某欠流动资金,需要贷点款。后来他和邢x见面后,两人商量贷款800000元,但没有商量以谁的名义贷款。后来是以刑岗的岳父陈xx的名义在修梅信用社贷的款。为贷款,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邢x将吉祥纸箱厂某法定代表人登记为陈xx,因陈xx的户口在新安镇X镇,邢x便将陈xx的户口迁到了修梅镇,迁户口时邢x遇到了麻烦,其给派出所打过招呼后才办妥。贷款资料其是安排修梅信用社的鲁xx准备的,但贷款申请人签字那栏是空着的,资料准备好后,其将资料给了邢x,要邢x拿去找陈xx签字。其开始一直都以为是陈xx自己签的,后来才知道是邢x冒充签的,按规定必须将资料交给贷款人当面签字。《土某租赁合某》是邢x提供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也是邢x找文化局的一个朋友拿了一个空白证然后自己填的内容,其实企业要达到1000万元的规模,并且要到市里才办得到《印刷经营许可证》。所有手续办好之后,其就将资料报给了联社审批,联社派人到吉祥纸箱厂某察后,同意贷款,于是其通知邢x去立据办借款手续。立据时,邢x和陈xx都去了,但其直到联社查账才知道借据上是邢x冒充陈xx签的字。800000元贷出来后,卡一直由其保管,其中邢x私人借了100000元,信用社划扣了利某70000元,余款用于纸箱厂某付电费、工资以及供应商的原材料款等日常经营。贷款一直没有还,厂某也停业了,原因就是邢x收了货款没有交,被他私自用了。

本案经举证、质证,并经本院认定的综合某据如下:

1、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劳动合某书、临澧县信用联社关于罗x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2007年12月30日,被告人罗x与临澧县信用联社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某,任修梅信用社副主任。2008年5月20日,被任命为修梅信用社主任;

2、临澧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书写的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6月3日,被告人罗x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临澧县公安局接受询问,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办案人员对被告人罗x在任修梅信用社任职期间经手的贷款进行调查后,发现2007年至2008年,其还因与他人合某经营锑矿需要流动资金,多次伪造贷款资料,冒充他人名义在临澧县信用社贷款。2011年10月27日,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罗x主动到临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

3、被告人罗x的常口信息表证明了被告人罗x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伙同他人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涂运华在修梅信用社的贷款200000元亦属罗x骗取的金融机构的贷款,经查,在吴某甲请求下,涂运华持身份证亲自到修梅信用社,以借款人身份立据借款,涂运华与修梅信用社已形成合某的借贷关系,虽质押合某中的质押物未真正质押,但从合某不影响主合某的效力,修梅信用社完全可以依法向涂运华主张某利,故公诉机关将涂运华在修梅信用社的贷款200000元亦认定为罗x骗取的金融机构的贷款的指控与客观事实不符,亦不符合某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罗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x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基银

审判员黄明才

人民陪审员孙某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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