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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磊,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天心电子世界B栋x房。

委托代理人肖某刚,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因与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发生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和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何某某自愿支付杨某某10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何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支付2万元,2010年3月15日支付2万元,2010年6月15日支付2万元,2010年9月15日支付2万元,2010年12月15日支付2万元,以上款项转账支付至杨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号为x账户上;

二、杨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何某某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杨某某自愿负担,反诉费2300元,何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9年11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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