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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诉被告x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男,汉族,1950年x月1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xxx(曾用名x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x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湘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1996年3月原告xxx购买了位于虎岩公园路x号商品房,共三层合计206m2。买卖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卖主并将房屋过户给了原告,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与原告公用楼梯间的邻居即被告xxx不经原告同意,私自霸占本属于原告所有的房屋面积3.78m2不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xxx返还侵占原告3.78m2的房屋面积,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x辩称:1、原告xxx诉称被告xxx私自霸占原告的房屋面积,完全是原告在捏造事实对被告进行诬陷;2、原告起诉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x年3月21日被告xxx向永州市园林处购买了冷水滩虎岩公园入口侧垃圾房土地,与邻居李某共同修建了两栋三层楼的房屋。1996年3月xxx并办理了房产证,面积为135.xxm2,东以本人房墙为界,与李某共墙。房产证的平面图中标明与xxx房屋相邻的楼梯共同使用。1998年3月28日,原告xxx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与xxx相邻的房屋,合同约定该三层楼房屋的界限以国土部门所发的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为准。2000年1月2日,原告xxx办理了房产证,东以本人房墙为界,与xxx共楼梯间。房产证平面图注明xxx房屋面积为201m2,被告家房屋面积为135.xxm2,楼梯共用。在原、被告双方房屋相邻处除共用楼梯外无空地。原告xxx入住后,原、被告多次为楼梯间存放东西发生矛盾。2012年2月15日原告认为位于共用楼梯间后面被告xxx房屋内的小房间一半面积是属于原告所有,被告xxx应返还3.78m2房屋面积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xxx返还原告3.78m2房屋面积的诉讼请求;

二、楼梯间由原、被告双方共同使用,以后不再发生任何争执;

三、原、被告双方不得在楼梯间存放任何东西。

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x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湘荣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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