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白某、宋某、某公司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依据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写明因被执行人已自觉全部履行其义务,现申请撤销本案。申请执行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x元,未执行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X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