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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区XXX有限公司、刘XX、熊XX、许XX、曾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罗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镇X组,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永州市X区XXX有限公司。

地址:永州市X村码头。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X区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熊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宿舍,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许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河东锦程花园一栋XX楼右边,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曾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公司,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区XXX有限公司、刘XX、熊XX、许XX、曾X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永州市X区XXX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罗XX经济损失XXX元的80%即XX元;其他损失原告罗XX自负;二、驳回原告罗XX对被告永州市X组、被告熊XX、被告许XX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罗XX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XX元,由原告罗XX负担XX元;被告永州市X区XX有限公司负担1327元。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州市X区XX有限公司、刘XX、熊XX、许XX、曾XX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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