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朱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X区XX路X号,身份证号:x。
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x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朱XX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情况以及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人的债权x元及利息未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