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甲,男,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X镇人。
被告吴某乙,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X乡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2010年8月27日,原、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放弃举证期、答辩期,要求提前进行庭前调解。根据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杨敬友独任审判,于当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甲诉称: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于2010年2月9日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因感情不合,经双方家人多次调解无效,现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吴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吴某乙未提出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离婚;
二、原告吴某甲自愿于2010年8月27日补偿被告吴某乙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甲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敬友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禹荣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