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X乡人。
被告石某某,男,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X乡人。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某友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于2002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因婚后没有小孩,夫妻双方自2009年10月份开始为此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已没有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嫁妆归原告所有。
被告石某某未予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
二、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被告石某某所有,即高矮组合柜1套、火柜1个、电视机1台、洗衣机1台。
三、原告杨某某于2010年11月18日前给予被告石某某经济帮助200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某友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禹荣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