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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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冷恢执字第615-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局,住所永州市X区XX路。

被执行人陈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X村X队,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XX路XX街X号大院X号XXX室,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陈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X路XXX号X栋XXX室,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申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X区XXXX公司宿舍,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XX、王XX、陈XX、申XX位于永州市X村XX路XXXX市场(房产证号:永政房权证凤字第x号和永凤证字第x号《土地使用证》)一层门面之中的第X#、X#、X#、X#、X#-X#、X#-X#、X#、X#、X#、X#-X#、X#共X个门面。并责令被执行人陈XX、王XX、陈XX、申XX在XXXX年XX月XX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XX、王XX、陈XX、申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XX、王XX、陈XX、申XX位于永州市X村XX路XXXX市场(房产证号:永政房权证凤字第x号和永凤证字第x号《土地使用证》)一层门面之中的第X#、X#、X#、X#、X#-X#、X#-X#、X#、X#、X#、X#-X#、X#共X个门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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