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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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冷执字第245-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X路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周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X路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周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X街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周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区XX路XXX号X栋X层X室,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张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X村委会XXX号,居民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张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X在XXXX年XX月XX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现被执行人张X自愿将农用车作价X万元抵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张X所有的农用车(车牌号码:湘x号)作价X万元,抵付给申请执行人周XX、周X、周XX、周X。

二、申请执行人周XX、周X、周XX、周X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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