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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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丁等11人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丁(小名小某),男。

辩护人孙某戊,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银某己,男。

辩护人王某庚,河南帝豪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辛,男。

辩护人郑某某,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庚,男。

辩护人赵某壬,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辛,男。

被告人张某癸(又名张X,外号张X、张某癸),男。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庚,男。

辩护人胡某某,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庚,男。

被告人牛某辛,男。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庚,男。

被告人银某己,男。

辩护人姚某某,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丁犯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指控被告人牛某辛、银某己、王某庚、牛某辛、张某癸、王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指控被告人王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敲诈勒索罪,指控被告人牛某辛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指控被告人王某庚犯强迫交易罪,指控被告人银某己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雷、张某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敲诈勒索罪

1、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颍北新区X区施工时,在被告人刘某某授意下,被告人银某己、牛某辛以要工程为名,采取到施工工地阻挠施工、威胁工人等方式,迫使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施工方临颍县金源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某某于2009年6月份给刘某丁等人x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刘某丁决定将该款作为北场村劳务服务公司的经费使用,由被告人王某庚保管,由银某己负责具体的支出。

2、临颍县颍泰建筑有限公司和某安纤绵有限公司签订承建合同,负责承建恒安纤绵有限公司的厂房。开工后,2009年10月16日后,被告人刘某丁指使被告人银某己、王某庚、牛某辛、王某庚、张某癸等人多次煽动本村村民到恒安纤绵工地要“卸车费”,收钱后又不卸车并且还阻挠施工,使工程无法正常进展,迫使宋某某交给银某己x元人民币。

3、2009年9月份,漯河汇华纺织有限公司在临颍县X区X路面硬化工程施工时,被告人刘某丁伙同银某己、银某己、刘某丁等人以要工程为名,多次到工地阻挠施工,威胁工人,并索要现金,后邓某某被迫向银某己交纳2000元人民币。

4、2009年9月14日至12月20日,北场村X村民、被告人牛某辛、牛某辛等人采取破坏办公设施、阻止卸车等手段,强行索取银某己地产工地施工方于某某等人现金5390元。

(二)强迫交易罪

1、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丁、银某己、牛某辛、王某庚等人到联泰施工工地强行阻工,致使工程承包方临颍县金源建筑公司无法正常施工,该公司经理郭某某被迫将该公司承建的厂区仓库东价值20万某的一条路(消防通道)交给刘某丁、银某己等人承建。后服务公司把该工程交给临颍县X乡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牛某辛承建,银某己又到牛某某工地强迫工人停工,向牛某辛索要管理费,后牛某辛在服务公司办公室缴纳管理费3000元给服务公司。

2、2009年年底,汇华纺织有限公司和某人施工队工头赵某壬达成口头协议,由赵某壬建造汇华纺织有限公司大门、门卫室及大门口处约21米院墙。工程放线时,被告人刘某丁、银某己、牛某辛到工地强行将工程停下,将放好的施工标线拽断,把放线使用的木桩拔出扔掉,并将已经建造好的消防池用脚踹倒,迫使汇华纺织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交给银某己来建造。后被告人银某己将该工程交给了刘某丁、明振和某建,建成后结算金额共计为3750元。

3、2009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丁、王某庚找到豪某食品有限公司施工方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张某癸,要求豪某公司工程所需建筑材料必须由他们提供,否则休想施工。后张某癸被迫和某某庚签订供料合同。至案发王某庚共计给豪某供料x.96元。

(三)聚众斗殴罪

2010年1月13日下午,服务公司为了让银某己地产厂区路面硬化工程施工方临颍县X乡建筑公司牛某辛向服务公司缴纳管理费,北场村四队为了让牛某辛向四队缴纳管理费,被告人刘某丁、银某己、牛某辛纠集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牛某辛等人,在银某己地产修路工地强行停工并和某告人牛某辛纠集牛某辛、牛某辛等聚众斗殴,致牛某辛右腿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2009年大约11月份一天,被告人银某己在刘某某授意下,在北场村X村民张某、段某、屈某某、赵某某等多人,到银某己工业园强行将工程停下。

2、2010年1月13日上午,银某己工业园区X路开工后,被告人牛某辛、银某己、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牛某辛等人到银某己地产工地强行将正在施工的王某某钩机停工。致使该工程停工半天。

3、2010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丁、银某己、牛某辛、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等人到银某己地产工地强行将银某己地产工地的修路工程长期停工,直至案发。

(五)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自2009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某丁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扩大影响,成立非法公司——临颍县X村劳务服务公司,并以此公司为依托,纠集本村村民、被告人银某己、牛某辛、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牛某辛、王某庚,有组某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刘某丁为首,被告人银某己、牛某辛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牛某辛、王某庚积极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某。该组某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采取威胁、殴打、聚众斗殴等手段,在临颍县X组某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3万某。在当地称霸一方,为非作恶,严重破坏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影响极为恶劣。

被告人刘某丁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某名有异议。其辩解称:我构不成犯罪。其辩护人孙某戊辩护称:1、本案证据方面存在明显诱供和某法收集等违法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对被告讯问中、对证人询问中,均无两名侦查人员签名,同一时间、同一侦查人员在讯问不同的被告人明显违法,辩认笔录无见证人签名和某份证明。2.指控敲诈勒索罪,不符合定罪构成要件。刘某丁从未策划任何人到工地阻工或要钱,为安抚群众,一些企业希望通过村干部协调并主动支付费用。在服务公司成立前后均有群众堵门阻工,刘某丁多次配合派出所和某委会协调处理纠纷。刘某某工作方法并无不当,其本人没有获取分文利益。指控强迫交易罪,刘某丁既没有获利,也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供料。其不存在主观故意和某观行为,该项罪名不能成立。指控聚众斗殴罪,刘某丁没有纠集组某任何人,也没有策划指挥,更没有到现场,刘某丁与此事无关联。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刘某丁没有组某授意他人到工地阻工,而是部分村民自发的行为,不符合行为要件。指控组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不具备四个基本特性,辩护人认为刘某丁无罪。

被告人银某己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某名有异议。其辩解称,我构不上犯罪,其辩护人王某庚辩护称:1、本案公安机关收取证据违反法定程序,属非法证据,侦查机关没有全面收取证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卷宗材料明显矛盾。2.敲诈勒索罪中指控,银某己参与的三起事件没有证据证明银某己提出索要管理费,没有证据证明是银某己指使群众讨要卸车费,聚众斗殴罪没有证据证明银某己参与打斗并事先共同预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本案证明停工损失的鉴定结论属违法证据,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该罪名主观要件是参与者明知所参与的组某属于某罪组某。对强迫交易罪无异议,但主观恶性不深,量刑时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牛某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某名有异议。其辩解称:我构不上犯罪。其辩护人郑某某辩护称:指控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缺少四个基本特性,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牛某辛并没有从事任何敲诈行为和某段,聚众斗殴罪牛某辛没有聚众行为,也没有斗殴现象,缺少事实依据,指控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上不存在聚众扰乱的行为,达不到严重经济损失,不符合构罪要件,且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程序违法,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被告人王某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某名有异议。其辩解称,我未煽动村民闹事,也未停工,x元是我们转给了村民,不存在敲诈,消防通道一事,我也未参与,也未参与打架。其辩护人赵某壬辩护称:指控被告人王某庚犯敲诈勒索罪罪名不能成立,宋某某交给服务公司的x元是通过服务公司转交给村民的,服务公司起到协调作用,指挥该起犯罪缺乏事实依据。指控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某庚是后期进服务公司的,关于3000元管理费是进公司前说好的,王某庚并未参与。指控聚众斗殴罪,众被告人并没有去斗殴的意思联络,指控该起犯罪缺乏主观要件,该罪名不能成立。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王某庚等人去工地时,该工地并未施工,鉴定报告存在明显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损失达不到严重程度,指控该起犯罪缺少客观要件,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不具备认定黑社会组某的几种特征,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关键证据不一致,不具有唯一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宣告被告人王某庚无罪。

被告人牛某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某名有异议,其辩解称:定敲诈勒索不成立,对于3000元我并不知道怎么回事,对于某架与我无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与我无关,说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我也不认可。

被告人张某癸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某名有异议。其辩解称:说我涉黑,我不认可,敲诈勒索也不认可,扰乱社会秩序我也未参加。被告人张某癸的辩护人李某某辩护称:指控被告人张某癸犯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实其实施了敲诈行为,他没有煽动群众,也没有索要x元,也没有见到或接收过x元,他在不知情情况下到了现场。指控聚众斗殴罪,张某癸虽到现场,但未参与打人而是劝架,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张某癸2010年1月13日上午并没有到工地且工地也未开工,构不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不具备涉黑犯罪的四个基本特征,本案部分侦查程序违法,提审张某癸七次没有办案人员签名,且40余名证人均未到庭作证,应对张某癸宣告无罪。

被告人王某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某名有异议。其辩解称,我构不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其辩护人胡某某辩护称: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庚犯敲诈勒索罪定性没有异议,在敲诈x元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建议从轻处理,应在一年以下量刑。指控被告人王某庚犯强迫交易罪,王某庚进服务公司后牛某辛给公司3000元,王某庚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指控该起犯罪缺少事实依据。指控聚众斗殴罪不符合主客观构成要件,应按治安管理进行处罚。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0年1月13日上午当时施工的钩机没有工作,王某庚也没有到现场,2010年1月14日下午虽然到现场但公诉机关没有提供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方面的证据,构不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犯罪不具备四个基本特征。

被告人王某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某名有异议。其辩解称,我构不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

被告人牛某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某名有异议。其辩解称,他们收卸车费我并不知情,钱给群众了,我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去银某己工地打架并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其辩护人张某某、陈某辩护称:指控被告人牛某辛犯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在主观方面,5390元所谓犯罪所得一开始协商用于某组某众支出,其后又发布公告准备全部发给群众,其没有个人占有的主观故意。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证实牛某辛实际组某或指使他人敲诈收取了5390元。这些钱全部由四组某表决议并收取,并非牛某辛、牛某辛等人强行索取于某某等人5390元。四组某众、牛某辛、牛某辛分别索取了多少事实不清,牛某辛不应对5390元承担全部责任。指控聚众斗殴罪,牛某某目的是为了支持银某己地产的正常施工而非与他人斗殴,没有证据显示银某己公司施工方迫于某力付给牛某辛等人管理费,建议对聚众斗殴行为不作犯罪处理。

被告人王某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某名有异议。其辩解称我不具备强迫性,我构不上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银某己对检察机关的犯罪事实和某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姚某某辩护称:被告人将钱分给村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的行为,属初犯,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一)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颍北新区X区施工时,在刘某某授意下,银某己、牛某辛以要工程为名,采取到施工工地阻挠施工、威胁工人等方式,迫使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施工方临颍县金源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郭某某于2009年6月份给刘某丁等人x元人民币,后刘某丁决定将该款作为北场村劳务服务公司的经费使用,由王某庚保管,由银某己负责具体的支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刘某某供述。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在颍北新区工业园施工时,漯河联泰将工程承包给郭某某,我们村服务公司没有得到好处,我就让村部分群众到施工现场捣乱,银某己领某公司的人去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谩骂。

2009年6月份服务公司去联泰公司收管理费,是我让银某己、牛某辛等人去收管理费的,银某己告诉我说联泰不出管理费用,我说该让他们停工就停工,联泰公司的工程被停工了。银某己、牛某辛等人向联泰要x元,钟某某理找到我协商说只给x元,这x元我接的,我给服务公司会计王某庚了。

2、银某某供述。2009年2、3月份联泰公司院内修路,联泰公司把院内北边一条路和某水道包给了郭某某,2009年5月份前后,第一个服务公司成立后,我找到刘某丁说这条路郭某他们干着的,咱们能不能争取过来,刘某丁说他有空找联泰谈谈,收个管理费,具体怎么协调的我不太清楚。随后,我和某某辛、王某庚到联泰去了几次,看到施工我们就让工人停工不要干活。服务公司成立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上午刘某丁到大队服务公司办公室给王某庚了x元,当时我、牛某辛、王某庚在场,王某庚不知是否在场。刘某丁说这x元是郭某修路给的,郭某把钱给城关镇X镇这个人把钱给我,这钱服务公司当个经费,这钱由王某庚保管,银某己负责支配,用于某司吃喝招待。

3、牛某某供述。服务公司第一次成立后,当时服务公司主要是银某己、王某庚、我,有三人,我们三个没事都到工地转一下,目的是争取个工程,从中收取点管理费。我们三个去联泰工地见钟某某理了两次面,钟某某理没有活给服务公司干,我们又去联泰工地了几次,当时工地干钢钩架工程,我们说让工程停工,为了给钟某某理施加个压力,服务公司成立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上午,刘某丁到公司给王某庚x元,是郭某修联泰的路的钱,这x元是城关镇中间人给的,由王某庚管理,银某己支配,用于某务公司的经费花,当时在场的有刘某丁、银某己、王某庚、王某庚和某。

4、王某某供述。北场村劳动服务公司是2009年6月份由书记刘某丁开会时提出的,当时成员有牛某辛、王某庚、银某己和某,后来过罢霜降会后,王某庚、牛某辛、张某癸也加入了服务公司。服务公司成立时的当天刘某丁给我了x元,当时刘某丁让我给银某己3000元并让银某己给我打了3000元的条,剩余的7000元我放家里了。后来我又分两次给银某己了4000元,后来到环保局办事花了250元钱,现在还余2750元,银某己从我这里拿钱是刘某丁安排的,具体干啥我也不知道。

5、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2009年9月份,我们修联泰食品厂主干道时,服务公司的银某己派人过来阻工不让干,阻了27天,没办法我给联泰公司的孙某某书记和某区管委会的罗某某说了一下,后来他们咋操作的我不清楚。过了三、四天罗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刘某丁x元然后就可以施工了,因为我不认识刘某丁,又不想见刘某丁,因为服务公司向我要x元管理费,我把x元给孙某某书记,让他转交刘某某,我也没有给孙某某说具体是干啥的钱。

6、证人钟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11月份漯河联泰食品工业园区X区动工,捣乱的群众是城关镇X村的,他们的总头是刘某丁。证实工程开工后,刘某丁等人强行无理要求我公司按每方沙某、石子多收5元钱提取管理费。证实2008年11月份,因强行阻止施工,发生打架事件刘某丁找到我说,你们要想正常施工,就必须给我拿钱。后来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答应刘某某条件,我给刘某丁5000元,工程才开始正常施工。还证实2009年9月建大门时刘某丁让服务公司等人不让我们把工程承包给施工方,得由服务公司干等。

7.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联泰食品工业园建设期间,郭某某承揽了一些联泰的活,北场村刘某丁为首的群众阻工不让他干。一天郭某某找到我,给我了x元现金让我给刘某丁。随后我把这x元给了刘某丁,具体时间和某点我记不清了。

8.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厂区X路建设协议书及两个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临颍县颍泰建筑有限公司和某安纤绵有限公司签订承建合同,负责承建恒安纤绵有限公司的厂房。开工后,2009年10月16日后,被告人刘某丁指使被告人银某己、王某庚、牛某辛、王某庚、张某癸等人多次煽动本村村民到恒安纤绵工地要“卸车费”,还阻挠施工,使工程无法正常进展,迫使宋某某交给银某己x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刘某丁供述。恒安纤绵施工时,在建车间时,我们村的人到施工现场和某门口阻工,我去给建筑公司的头老宋某某条件,我说你们想施工又不让村里人和某务公司人来找事,你们拿点管理费,我就发话就不让任何人来捣乱,老宋某某给x元,我说给x元,最后给了x元。后来我把x元的事给银某己、王某庚、牛某辛、王某庚、张某癸说了说。x元发给四个队,每个队3000元。

2、银某某供述。据现在大概有两三个月前,因恒安纤棉盖楼,我村群众去要卸车费,但老宋某某让村X村群众就堵门,刘某丁让我及服务公司的人去看看,我就喊住王某庚、牛某辛、王某庚,不知道是不是有张某癸,我们让群众回去后,我们又见到了宋某某板,我说:“宋某某板你看我们都让群众走了,进料和某车的事,你一会回我们办公室协商一下。”在宋某某板到大队之前我把情况给刘某丁说了说,宋某某板过来后说给我们x元算了,刘某丁我们都同意了。当天下午宋某某板打电话让我们去拿钱,刘某丁安排我、王某庚、牛某辛到宋某某板屋拿x元回来,给了刘某丁。

3、王某某供述。2009年12月份在恒安纤绵施工工地,因为卸车费问题我村X村民按每车收20元,宋某某板给刘某丁打电话要求解决,刘某丁让我、银某己、牛某辛、牛某辛、王某庚、张某癸去处理,我们六个不是一块去的,分几次去找宋某某板商量,最后宋某某板给村X村X路。这事新区派出所的人也知道。这x元宋某某板交给我们六个了,我们又把钱给了刘某丁,刘某丁把钱分给了各队队长。宋某某到服务公司办公室说,给你们x元,看你们四个队咋分,别再让群众去卸车送料了,大家说中。当时在场的有刘某丁、银某己、牛某辛、王某庚,记不清张某癸是否在场。

4、牛某辛供述。一个月前恒安纤绵也不知谁组某群众堵门,宋某某没办法给了x元,给谁我不清楚。纤绵公司占我村一、二、三、四、五、六组某地,当时他们盖大楼向我们服务公司交x元,具体有银某己、王某庚、王某庚和某去说事,银某己当时就承诺宋某某只要交x元,保证没有人再堵纤棉公司的大门,也不会再有人到工地上阻工。我们把群众劝走后,宋某某板去服务公司办公室说多的也没有,给你们x元算了,大家都同意了。当时在场的有刘某丁、银某己、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好像也在(这个说不清),当天中午我们与宋某某一起吃了饭,当天下午我去漯河给我父亲看病,等两天回来后,钱已给服务公司,具体给谁我不清楚。

5、张某癸的供述。纤棉工地盖车间时,牛某辛、银某己喊住牛某辛、王某庚、王某庚我们几个,说纤棉服饰盖车间里咱们过去看看,第一次去时牛某辛、银某己找宋某某不知咋说的,后来我跟着又去了一次,我去的这两次,没有让工人停工,事是牛某辛、银某己说的,我也不清楚,只知道宋某某板给x元,谁接的我也不知道,我只是听银某己他们几个说。

宋某某到服务公司办公室说过这x元的事,当时在场的有我、刘某丁、银某己、王某庚、王某庚、牛某辛,宋某某板说给点钱,别再让群众堵大门。刘某丁说,看着给群众点钱算了,银某己说,放心吧,以后不会出现堵大门的情况。第二天中午,银某己、牛某辛给我打电话说老宋某某着到丽晶吃饭,我就去了,上午可能老宋某某服务公司办公室说事了。

6、王某某供述。我们到恒安纤棉协调,他们的工程正在建设,经常有村民去阻工,我们就去与老宋某某给一些进料协调费,保证群众不闹事,后来老宋某某了算,给了x元。11月份哪一天,我记不清,刘某丁给银某己打电话,说恒安堵门让去看看,银某己领某我、王某庚和某某辛去纤绵门口,我们进去后,了解到因卸车费发生纠纷,银某己拿50元给那个女的,那个女的接住钱后走了,银某己我们四个人又见到宋某某板,广志说你一会去服务公司办公室,我们协商一下进料问题。过了不久,宋某某板去了办公室,当时在场的有刘某丁、银某己、王某庚、牛某辛和某,宋某某板过去后,说多的也没有,给你们x元算了,看咋分给群众,然后我们去丽晶吃饭,在吃饭时,把张某癸也喊去了,下午三、四点宋某某板说去拿钱,广志和某某庚去拿的钱,回来交给刘某丁,刘某丁当晚就给四个生产队长开会把钱分了。

7、牛某某供述。他们几个说宋某某给了x元,这钱分给群众了,其他我不清楚,也不知道宋某某为啥给这x元。

8、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09年10月10日左右,我和某安纤绵公司签了一份合同,承建恒安纤棉公司的厂房。2009年10月16日进驻放线,部分群众要卸车费不给就堵住拉料车不让走,没办法我就按每车40至50元的价格给他们卸车费,后来人越来越多,收钱不卸车。后来听说是刘某丁指使的,没办法我找到刘某丁,经协商我给他们服务公司出x元卸车费,给他们的钱在纤棉工地,当时要钱有四、五个人,有一个银某己,其他人叫不上名字,银某己给我打收到条。

9、银某己收到地材款x元的收到条(2009年12月10日打收到条)。

(三)2009年9月份,漯河汇华纺织有限公司在临颍县X区X路面硬化工程施工时,被告人刘某丁伙同银某己、银某己、刘某丁等人以要工程为名,多次到工地阻挠施工,威胁工人,并索要现金,后邓某某被迫向银某己交纳2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银某某供述。漯河汇华占我村X组某众就去工地上要干硬化路面的活,我村刘某丁、银某己、刘某丁和某去工地上,汇华看到群众要闹事,就找我们去协调,后来汇华说给2000元,后来固厢一个女乡长给我2000元,我给五组某长刘某丁1000元,另1000元我给我组X户村民平分。

2、银某某供述。2009年9月,汇华纺织要硬化路面,银某己、刘某丁和某去谈条件,没谈成。工程开工那天,刘某丁给我打电话让我看看咋回事,我去后德成、晓明都在工地,我给工人说先别干里,事还没有说好。我们三个把工地上的线拽了,工人就停工了。后来邓某某来了,我说这基础工程我们村得干,当时没谈成,工地一直停着。过了几天刘某丁给我打电话说这事给了2000元,你别在汇华停工了,志忠还说这2000元银某己和某某丁各1000元。

3、刘某某供述。汇华纺织修路时,大约2009年9月份,银某己、刘某丁他俩给我打电话说有这个修路工程,我说你俩去把这个工程给我们村干,银某己和某某丁就去找汇华谈条件,第一次没有谈成,他俩又给我打电话,让我给服务公司说说,由服务公司出面和某华谈。后来我给银某己说了一下,银某己说中,后来我听银某己和某某丁给我说汇华给2000元,用哪我不清楚。银某己还给我说汇华给三队了2000元。

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2009年9月份路面硬化,第一天刚放好线,刘某丁、银某己、刘某丁、银某己去了,银某己说都别干了,再干就收拾你们。刘某丁说这是我们村刚成立的服务公司的经理,有啥事找他(指银某己)才能干,后来说不让干也得拿钱,他们开始要4000、5000,最后经协调就给他们了2000元,钱由银某己接的。

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9月,汇华硬化路面,我和某某己找邓某某要工程未果,我给刘某丁打电话,刘某丁说我给他们协商一下,我说你来看看吧,一会刘某丁到厂里,邓某某不同意让我们干,我们与邓某某协商,邓某某给我们2000元,晓明接的钱。过了几天刘某丁见到我们俩,问那个钱弄哪里啦,把钱交到服务公司,我和某明不同意,过了两天银某己给我1000元我分给俺队群众了。

6、汇华纺织投资项目备考表及合同书。

7.漯河市汇华纺织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2009年9月14日至12月20日,被告人牛某辛、牛某辛等人采取破坏办公设施、阻止卸车等手段,强行向银某己地产工地施工方于某某等人索要7车费等管理费,被告人牛某辛参与敲诈勒索5390元,被告人牛某辛参与敲诈勒索321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牛某某供述。银某己工地所使用的设备是我给他们介绍的,价格是他们自己谈的。供料当中只有水泥是我们供应的,总共给银某己40多吨水泥,价值x多元,有票在牛某辛那。我们四队几个人收的有卸车费,收卸车费的事我没有参与,都是四队女的收的,她们当场收后就分了。我在没拘留前,用红纸公布分给我们四队群众钱为5390元,这些钱是我和某某辛、牛某辛等人每进一吨水泥抽20元,每进一车木头、钢筋抽200元抽出来的,抽的钱都有帐,刚开始由牛某辛管账,后来又换牛某辛管账,牛某辛还拿走3000元没给群众。我们四队出面说事有我、牛某辛、牛某辛、牛某某、牛某某等人,我的头,因为我是队长。

2、牛某某供述。2009年9月至12月给银某己一直供水泥、沙某和某,是大郭某某某供的,在供料前牛某辛喊我、牛某某等人每人出5000元做生意,由我保管钱,牛某辛管账,2009年我们要求供沙某,李某某长说沙某是他亲戚供的,不让我们供,后来李某某长说你们也不用供,我给你们出个钱,沙某一方提4元,砖一块提1分。还有向送钢筋的雷某板收卸车费,实际不卸车。雷某某送钢材,牛某辛让我去说,我们得卸车,你们每车给我们200元管理费,你们想找谁卸都可以,雷某某同意了。以后雷某某送钢材就给我打电话,我收200元不等的管理费,共收了5次管理费,卸车费经我手1000元,有流水账。并供述2009年9月14日至2009年10月23日账本记录为本人记,并核实了收取6车管理费共1100元,账上10月22日铁围墙1000元是牛某辛争取来的,是文化局姓马的局长因为铁皮墙给的。

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实牛某辛等人来要钱,我给牛某辛1000元,证实向银某己工业园送钢材时每进一车钢材牛某辛收200元管理费,共交了2000元,在建围墙时,牛某辛又收1000元管理费,加上牛某辛两个简易房的钱共给牛某辛2800元。后期由牛某辛负责,交给牛某辛进钢材管理费400元,两个门卫室200元共600元,如果不交他们就阻工。

4、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证实牛某辛等人到工地闹事后,于某某给牛某辛1000元,到建门卫室时于某某又给牛某辛200元。于某某一共送了三批钢筋,牛某辛一车要200元,前后一共给牛某辛大概1600元。

5、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证实牛某辛等人闹事后,要送钢筋的管理费,每卸一车200元,牛某辛收钱后讲以后还要给他们打招呼,还证实交管理费的次数和某额,共计交给牛某辛、牛某辛2000元管理费。

6、证人牛某某证言。我们四队在银某己地产门口收过卸车费,一共收了5390元,其中卸钢筋费是2000元左右,卸木头费大概是2000元左右,围墙费1000元,围墙门头费是200元,简易房200元。账先是由牛某辛来管,后来牛某辛进了村服务公司把账本给我了,他拿走了3000元,剩下的2000多元在我这里。

7、雷某某提供与李某某仔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

8、于某某提供的交管理费共计1400元的清单。

9、雷某某提供的交7钢筋管理费共计2000元的清单。

10、牛某辛等人收取7木头、7钢筋管理费收入情况记录。

二、强迫交易罪

(一)2009年10月份,刘某丁、银某己、牛某辛等人到联泰施工工地强行阻工,致使工程承包方临颍县金源建筑公司无法正常施工,该公司经理郭某某被迫将该公司承建的厂区仓库东价值20万某的一条路(消防通道)交给刘某丁、银某己等人承建。后服务公司把该工程交给临颍县X乡建筑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牛某辛承建,银某己又到牛某某工地强迫工人停工,向牛某辛索要管理费,后牛某辛在服务公司办公室缴纳管理费3000元给服务公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刘某丁供述。联泰公司院内修路时,我和某务公司的人知道了,就去施工现场阻工。最后我、银某己、牛某辛、王某庚、王某庚与联泰的钟某某理谈条件,联泰公司最后没办法的情况下把仓库东的一条路让给我们服务公司修(这条路的造价具体数额我不清楚),我们服务公司没有资质,我叫牛某辛修这条路,牛某辛给我公司3000元管理费。

2、银某己供述。前期是牛某辛领某我、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牛某辛去各个企业要工程,是刘某丁指使的,如果不给,刘某丁指使我们停工。后期是我领某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牛某辛等人去的,牛某辛也去,牛某辛要考驾驶证不是每次都去。我们从联泰、豪某两家公司要求承包道路施工工程,我们把这两家道路施工工程转给牛某辛,牛某辛给公司3000元,这个钱牛某辛接的,等工程下来后再按2%提取管理费给服务公司。2009年7、8月份,联泰车间边上两条路要修,去找钟某某理未谈成,直到服务公司第二次成立后,我和某某辛、王某庚去谈了几次,钟某某理没有同意,后来钟某某理把三条路给我们,我们又转给牛某辛。

3、王某某供述。服务公司第二次成立后我进去的,大概是2009年霜降会后。我在北场服务公司干了二个多月,我给联泰、豪某、恒安纤绵、银某己地产要过活,经我参与接的活一件也没弄成,我经常和某某辛、银某己、牛某辛、王某庚、张某癸一块向企业要活干,服务公司接受纤绵x元,我参与两个工地停工。

我们公司承接建筑修路的活,我知道收牛某辛3000元管理费这钱由牛某辛保管,当时牛某辛在恒安纤绵、联泰食品、豪某公司都有工程,我进入服务公司时,牛某辛当时正在和某司经理银某己和某某丁说,具体我不清楚,后来牛某辛交给公司3000元。

我进公司20多天,牛某辛到公司,我、银某己、张某癸、王某庚、牛某辛、牛某辛在场,王某庚不在场,牛某辛拿来3000元。我没进去前,银某己和某某辛、王某庚三人去联泰要工程,牛某辛才给了3000元,我只是听说,没有参与。

4、牛某某供述。我是2009年农历10月份进的服务公司,跟我一起去的有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王某庚和某某辛打架后和某泰公司施工的事,这两件事我参与了,宋某某给我们x元,我知道。

我进服务公司后银某己曾带领某们服务公司到过联泰食品公司四、五次,每次去后就是让工地上的人停工,使工地无法进行,进而向钟某某理提出承包要求,每次都是银某己领某我们去,有牛某辛、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但偶尔也有不去的。

我到服务公司快一个月,牛某辛到服务公司给了我们3000元,不知牛某辛是否在场,银某己将钱交给我,银某己负责支配,用于某司吃饭花销,牛某辛为什么给3000元钱我不知道,这是在进服务公司前银某己他们几个弄的事。

5、张某癸的供述。我进服务公司是2009年霜降会后,服务公司第二次成立什么时间我不知道。我去联泰、恒安纤棉、汇华纺织、豪某以及银某己工地停过工。我进服务公司十几天的一天,牛某辛到服务公司办公室,当时在场的有我、王某庚、王某庚、银某己,牛某辛说最近手头紧,先给3000吧,我们几个也没有多说啥,后来牛某辛停几天给的钱,我当时不在场,后来听说给了3000元管理费,具体给谁我不太清楚。这3000元公司用于某烟吃饭,都是广志说了算,银某己支配,另外进服务公司没几天银某己打个借条给我,让我找王某庚,王某庚给我2000元,这2000元让我保管,银某己支配,经我手花了。

6、王某某供述。2009年10月份本村X组某某找我愿不愿代表二组某服务公司,我同意了,到10月底这是霜降会后的一天,王某庚喊我跟着公司的人去了联泰,协调大门工程承包给铁西一个人的问题,我知道什么工程也没承包住。我去服务公司快一个月的一天,我村的牛某辛到我们服务公司办公室,当时在场的有银某己、牛某辛、王某庚、张某癸和某。银某己对牛某辛说:“这都给你了,你看给服务公司个管理费”,牛某辛说先给3000吧,我手头紧,银某己说中,牛某辛把3000元放在桌子上,银某己让牛某辛保管住,后来银某己支配这钱用于某务公司开销。

牛某辛去了两次,这一次是给钱的时候,这一次之前牛某辛也去过一次,当时在场的有银某己、牛某辛、王某庚、张某癸和某。牛某辛给这3000元钱是我没进服务公司之前银某己和某某辛说好的事。

7、牛某某供述。郭某给这x元以后不久,郭某修联泰的路又开始修下水道,银某己有一天给我打电话,说到下水道工地看一看,我俩一块到工地先让工人停工,工人就不干了。去了几次后我和某某己又找钟某某理,钟某某理说下水道工程和某某修路是一体的别再说了,将来把另外三条路交给服务公司修,我们就走了。服务公司第二次成立没多久一天上午,银某己打电话让我到公司,说牛某辛一会过来说钱的事里。当时在场的有我、银某己、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牛某辛,银某己给牛某辛说这两条路给你了,你看给服务公司交多少管理费,牛某辛说手头紧,先给3000元,牛某辛把钱放在桌子上,牛某辛拿的钱,后来钱花到哪了我不知道。

我参与的就是从联泰公司要了三条路的工程,那是2009年10月份一天中午,我和某某己、牛某辛三人去联泰工地,只有一台挖掘机正在挖下水道,我说:“你们先别干,停住说好了再干,”银某己和某某辛也说不让他们干,挖掘机就停住了,我去找联泰钟某某理,他不在,我们就回去了,我回县城门店了,下午银某己说联泰钟某某理说让我们去谈修路的事,我们到钟某某理的办室见牛某辛也在钟某某理办公室,钟某某理把把修三条路的图纸和某下水道的图纸都拿出来交给牛某辛,我们拿着图纸就走了,后来我没再去联泰公司,签合同的事我也不知道。

8、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实与联泰签订道路修筑、管网建造、大门建造三个合同,证实2008年10月开工后,银某己等五人经常到工地阻工,声称刘某丁让他们来,我就找到刘某丁,刘某丁说要想开工就得拿钱,我被迫给他们x元。在修路过程中,刘某丁、银某己等人又强行胁迫我把修路工程的一部分转让给他们,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把约定的联泰院内仓库东一段某价20万某路转让给他们。

并证实钟某某理给我打电话说你把厂里东边的消防通道让给服务公司干吧,你不让也干不成,我说可以。

还证实消防通道长400米,宽7米,面积2800米,每平方是72元,总造价x元。

9、证人钟某某证言。2008年11月联泰入驻颍北新区,施工方其中一家金源建筑公司开工时,刘某丁在后面鼓动,刘某丁说打架的人是我安排打的,你要想让公司正常施工,你得给我拿钱,最后答应了他的条件。

10、证人牛某辛证言。证实2009年10月刘某丁给我打电话说服务公司要回三个道路工程,想转包给我,第二天,我、牛某辛、银某己三人到联泰找钟某某理协商,到第二天才签合同,这次协商没有造价,没有预算单,按每平方米76元造价签订。这个价格是刘某丁服务公司与钟某某理谈的,2009年10月中旬我在施工消防通道时,银某己一个人到施工现场让停工,要收管理费,我给刘某丁打电话,刘某丁你的管理费多多少少也得交点,别让下面人对我有意见,交纳管理费时银某己、牛某辛、张某癸、牛某辛他们四人找我让我交管理费,停了几天,我去北场村委会,当时牛某辛、银某己、牛某辛、张某癸在场,还有别人在场,还有三个人我忘记了,我在被迫无奈情况下,给服务公司3000元。2009年11月份左右,我去北场村给了3000元。

我施工的消防通道面积长305米,宽是6米。当时合同上订的是400米长,宽7米。后来联泰让我们把宽度改成6米,另两条没有定下来。

1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联泰修路时,大约2009年4月银某己、牛某辛带头去,银某己等人让我们停工,是想找活干。别人修路给他们管理费,我们为了工程的顺利进行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把部分工程给了服务公司,是把新厂区院内仓库东的一段某给了服务公司,这段某大概200多米长,7米宽,服务公司每次由牛某辛、银某己带头,每次都有三、四个人。

1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联泰在修路过程中,刘某丁、银某己等人又强行胁迫公司把一部分修路工程让给他们,就是仓库东价值20万某的消防通道。

1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我正在工业园联泰修消防通道,银某己一个人来到施工现场让停工,我给牛某辛打电话,牛某辛给银某己打了电话,打完电话后,我们又开始干了。

14、新区X路工程合同及协议书。

(二)、2009年年底,汇华纺织有限公司和某人施工队工头赵某壬达成口头协议,由赵某壬建造汇华纺织有限公司大门、门卫室及大门口处约21米院墙。工程放线时,刘某丁、银某己、牛某辛到工地强行将工程停下,将放好的施工标线拽断,把放线使用的木桩拔出扔掉,并将已经建造好的消防池用脚踹倒,迫使汇华纺织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交给银某己来建造。后银某己将该工程交给了刘某丁、明振和某建,建成后结算金额共计为37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银某己供述。2009年12月份前后的一天,刘某丁给我打电话说汇华东边围墙准备修大门,你找人过去看看,我喊住牛某辛一同去了,给工人讲不要干了,把院墙的线给拽了,又过去把消防池踢两脚。第二天我们又去找邓某某,去的有牛某辛、王某庚。我说消防池不干中,大门和某墙给我们干,邓某某同意了,我把大门和某墙伸头转包给别人。

2、刘某丁供述。2009年11月份汇华建门岗房时,我们服务公司要干这个工程,我让银某己、牛某辛、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刘某丁国某人去阻工,最后把建门岗房的工程给我们干。

3、牛某辛供述。2009年12月份前后的天,银某己喊我到汇华修大门的工地上看看,去后工人正放线银某己说谁让你们干的,我也说事没说好不能干,工人们就停工了,银某己又跺了消防池,工人停住了。第二天银某己又喊住我、王某庚找到邓某某,广志说消防池不干也中,大门围墙给我们干,邓某某同意了,银某己把工程转包了,料是邓某安排的,工钱2500元。

4、证人邓某某的证言。2009年12月份广志及6、7个人到工地把消防池跺倒,要求停工,停工后我见到银某己,他说你们给2000元是路面硬化,最后我们把大门门卫室和20多米院墙让他们干,最后给他们2200元工钱。

5、证人林某证言。2009年12月修围墙时,银某己等人拽线,还跺消防池,后来把汇华东门卫室和某墙工程要走了,这个没有造价书和某算书,一共给他3750元工钱,工钱给银某己了,银某己再给转包的人发工资。

6、证人赵某某证言。2009年11月与汇华签了合同,口头答应将东门卫室和21米长围墙由我们建,在施工过程中,银某己捣乱,我们向邓某请示怎么办,后来邓某某协商把东门卫室和某墙让给了银某己。

7、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银某己在工地上要转包围墙及东门卫室具有强迫性。

8、证人赵某某、宋某某、牛某某证言。均证实银某己等人到汇华工地阻工,强迫要求承包围墙及东门卫室的事实经过。

9、证人刘某丁、银某某证言。2009年12月份,俺村的银某己找到我对我说广志在汇华揽了一个围墙的活,叫咱去干,见到汇华老板后,我们只干围墙的活,围墙共21米,汇华给工钱1550元,干了三天还写了个收到条。

10.明某某收到江华纺织工地东大门门卫室施工费2100元领某条及银某己、刘某丁收到工钱1550元的收到条、李某某收到砖水泥100元的领某单。

(三)、2009年3月份,刘某丁、王某庚找到豪某食品有限公司施工方福建地矿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张某癸,要求豪某公司工程所需建筑材料必须由他们提供,否则休想施工。后张某癸被迫和某某庚签订供料合同。至案发王某庚共计给豪某供料x.9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刘某丁供述。豪某公司修院内的路时,我们服务公司去阻工,我们要求干豪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工程,因工程承包给张某理,没有工程给我们做了,最后张某理找到我谈判由服务公司指定人员供料,我们公司指定王某庚提供料。王某庚与豪某签了一份协议,王某庚、王某庚等人送砖、沙某、石子,他们送了多少砖我不太清楚,阻工后张某理才同意供应。

牛某辛想给豪某公司供料,他找到我说让我给豪某公司说说,我和某某辛找到卢某,没有说成,过了几天,我和某某辛还有新区派出所得安、国某、志磊及主任晁某某去卢某那里,这时王某庚也去了,最后经协商说好价格。王某庚打电话让王某庚去了,最后施工方答应由王某庚供料,我们都走了。

2、王某庚供述。2009年3月我通过我队队长和某书记找到豪某食品厂建筑工地负责人张某想供料,经谈后答应按我村要求供沙某供料,我签订了供料合同后,我村王某庚、王某庚、万某三人找我也供料,我们四个人每人拿出五万某进料,这二十万某我保管,我们算了帐,四人共赚了三万某。证实2009年3、4月份,牛某辛、银某己等人去豪某进行停工,如不停工就打。后来村服务公司的人与豪某签订了一份供地材的协议,最后我队不愿意,我与豪某签订了一份协议。所订供料价格是刘某丁等人与豪某强迫订的价格,砖市场价是0.45元每块,卖给豪某是0.49元,每块赚0.04元钱,沙某每方高10元钱,石子高10元钱。还证实通过王某庚说想拉料,过了两天,二队队长王某庚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豪某厂里,当时张某理、刘某丁、牛某辛、王某庚、新区派出所人在场。还证实第二天8点不知是王某庚或刘某丁让我去豪某张某理处,王某庚问我中不中,中就签协议,然后我把头一天他们弄好的协议签了,后来王某庚我们合伙干,与他们分工,我负责总钱,王某庚管帐,万某出纳。

3、证人牛某辛证言。2009年3月豪某需沙某和某,我找到刘某丁说豪某的沙某一、二队没人进的话我去进,刘某丁说先谈谈后看咋样,过了六、七天的一天上午,刘某丁打电话让我去张某理处,当时刘某丁、王某庚、张某癸、卢某在场,因张某理不愿涨价未谈成,合同改后,王某庚给王某庚打电话,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卢某证言。证实刘某丁等人找我谈干工程必须给公司打招呼,我将工程给张某癸了,王某庚和某某癸签合同我在场,价格是刘某丁、王某庚定的,价格高,因群众阻工无法卸车,还收20元钱,我找到刘某丁协调,刘某丁由村里供应,王某庚签合同,刘某丁做担保。

5、证人张某癸证言。2009年3月份刘某丁等人领某众拦我们不让拉砖,我没办法,每块砖高0.04元,合同上规定,若不愿意就休想施工,多花40万某王某庚。证实刘某丁、王某庚参与领某众到工地阻工,不让拉砖,大约阻了五、六次,最后答应条件,刘某丁指定王某庚拉砖。刘某丁、王某庚说如果不按我们说的价格拉砖,你们别想施工,后才签了合同。证实王某庚说别人的价格也是这样,你也认了吧,不然你们的工程还是干不成。

6、证人王某某证言。2009年3月份,刘某丁打电话让我去豪某公司,我过去看到张某癸、刘某丁、新区治安室李某某,刘某丁说豪某原料由北场送,别人不能送,让牛某辛送,我说那不行,应由二队送。又过了两三天,我打电话给王某庚,王某庚过来说,那不行,这活其他人干不成,占二队地必须由我干。后来王某庚签了合同。

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当时去协调过此事。

8、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实妇女及拉料人堵住豪某大门,直到王某庚签协议后,他们才走。证实签协议是协调,王某庚提议,王某庚签协议。

9、证人牛某某证言。证实当时牛某辛、新区公安干警在场,王某庚、王某庚也在场。王某庚说这个协议他得签,占俺队里地。

10、证人万某证言。证实牛某辛、银某己、银某己跃我们正在与张某癸谈合同,当时刘某丁、牛某辛在场,王某庚进去说,这合同我来签,你们都别参与。

11、证人银某己证言。证实王某庚讲这个合同我来签,我不签,你们也签不成。

12、证人徐某证言。证实王某庚和某某庚等人送料的情况。

13、建筑施工合同。

14、地材入库结账单,共计x.96元。

15、协议书。

16、地材供应协议书(王某庚签字、刘某丁担保)。

三、组某、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

自2009年3月以来,刘某丁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成立临颍县X村劳务服务公司,并以此公司为依托,指使被告人银某己、牛某辛,纠集多人有组某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刘某某供述。我们村服务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份,没有去有关部门注册,刚成立时经理是牛某辛,副经理银某己、王某庚,王某庚干了一个月不干了。2009年7月份我们村的服务公司又重新把成员固定一下,牛某辛任经理,银某己任副经理,王某庚是会计,成员有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牛某辛,服务公司是我号召着成立,我负责服务公司的工作,我们成立服务公司是为了向入驻临颍县X区工业园的各个企业承包所有工程,由我们服务公司再转包给各个施工方,被转包方必须向服务公司交纳管理费,还要交纳工程保证金,服务公司成员的工资是从收取管理费中给他们发放,银某己告诉我各个企业的工程不让我们服务公司承包怎么办,我对银某己说,各个企业的工程如果不让承包,不交管理费,那该让他们停工就停工,让他们停工后找我们说事,说好了再让他们施工。我2003年或2004年任村主任一直到2009年4月13日宣布我为村X村里36个党员每人一票选举出来。

2、银某某供述。2009年3月由书记刘某丁提议成立劳务服务公司,刘某丁任法人代表,牛某辛任总经理,我任副经理,下面有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牛某辛,村副书记王某庚任会计。服务公司一直没有注册,我们经常到我们占地企业与企业沟通,尽可能把修路、下水道、建厕所工程接下来,然后再转给村里有能力人修建,最后按工程的2%提成的,公司的人工资从2%中出,服务公司第一次成立是2009年5月份,第二次成立不清楚,牛某辛等人陆续进公司,大概是2009年霜降会前后。服务公司是刘某丁提议的,是否开两委会,我不是村干部我不知道。在牛某辛等人加入服务公司前,王某庚跟我到过一次工地,去颍河工业园,王某庚啥也没说。2009年三、四月份,当时刘某丁和某某庚竞选书记,一天早上,刘某丁给我打电话说村X镇查建西的帐,让去看看,我去后见有一、二十个男女群众在城关镇,我们问为啥王某某帐迟迟不公布,现在村里书记为啥不公布,我还说我村卖地的事,价格太低,群众生活无保障。我估计群众去城关镇X组某的,因刘某丁给我打电话。服务公司规章制度是刘某丁、王某庚、王某庚、牛某辛和某商量起草的。

3、牛某某供述。服务公司第一次成立后,主要有银某己、王某庚我们三人,我们没事到新区各个公司转一转,见有工地工人施工,就先让停工,目的是争取个工程,服务公司再转包给村里有能力的人,服务公司从中间收管理费,刘某丁说过企业基础工程中的小活服务公司争取要过来,真要不过来,先让停工等事说好再说。刘某丁成立服务公司,我听刘某丁说开大队会研究成立的。2009年上半年一天我听说村X镇里去,我也去了城关镇,当时有几十个群众,听他们给城关镇的领某说,大队几十年的帐为何不公开,城关镇领某说过几天给个答复。

4、王某某供述。我们服务公司由村支书刘某丁成立的,我没进服务公司之前有银某己、牛某辛、王某庚、王某庚,后来王某庚不干了,我和某某辛、王某庚、张某癸四人又进公司,服务公司没有注册。我们经常到各个厂工地转一下向厂里要承包活,如果不给就阻工,听银某己说将来公司收管理费发给工资,至今没有发工资。

5、牛某辛供述。我们村X组某成立,主要成员有牛某辛、银某己、王某庚、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我们八人,平时有啥活动由刘某丁交待给牛某辛和某某己,然后再转达给我们四人。村服务公司没有营业执照。服务公司向新区企业要基建的活。现在一分钱工资也没有发,等以后有钱时按提成比例发。

6、张某癸供述。村服务公司大概是2009年5月、6月份成立,现在成员有六人,我是2009年十月底参加的,我刚去不到两个月,不知谁提出来的,公司平常去新区各个施工工地有群众阻挠时,我们从中解决群众不让施工的问题。厂方如果愿拿钱,我们从中说事,让厂方拿钱解决问题,我们到现在也没有发过工资。我们村委会没有管理过服务公司。刘某丁平时与牛某辛、银某己商量事,然后银某己、牛某辛再领某们四人去工地,我们去工地找老板要一些基建活,收一些管理费。

7、王某庚供述。我听说我村服务公司有王某庚、银某己、牛某辛等人,于2009年五、六月份成立,后来10月底我代表二组某加了服务公司,我们去联泰交涉大门工程的事,先让工人停工,然后找到公司经理要求将小活承包给公司。这个服务公司是刘某丁召集成立的。刘某丁交待我们出去都以服务公司的名义收钱和某包工程,对外说服务公司是村里成立的。银某己给我说服务公司主要是到新区企业要个基础工程活,然后再给村里有资质人员,从中收个管理费。

8、王某某供述。我已经任四任北场村副书记。服务公司第一次成立是2009年5月份,第二次成立往里面增加了几个人,我不太清楚。第一次成立时,开的两委会班子和某产队长会议,两委班子刘某丁、刘某丁、王某庚、罗某某和某,生产队长6人,刘某丁提议村X区联系个活稳定群众的思想,当时大家都同意。第二次成立没有开会说。成立服务公司的目的刘某丁在开两委班子会议上说,目的是向企业要一些活,然后让村里老百姓干。服务公司的事都听刘某丁指挥,刘某丁指挥银某己、牛某辛等人。

9、证人牛某某证言。2009年6月份的时候,服务公司刚成立,刘某丁找到我给我说,以前我没有当选书记,现在我当选为书记了,你以前在颍北新区工业园所修的任何工程都不让你交管理费了,从今以后,你在新区所承包的工程都必须给服务公司交纳管理费。从刘某丁成立服务公司以后,刘某某服务公司转包给了只有联泰厂区院里的三条路的工程,我在颍北新区工业园内的其他工程,都是我通过竞标的形式从各个企业工程部承包的,我在工业园内的所有工程,服务公司的人都向我收取管理费.我在豪某公司里有两条路,河南天禹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银某己地产的一条路、恒安纤棉的一条路、联泰的三条路。

10、证人王某某证言。2009年6月份我村的支部书记刘某丁找到我说村里准备成立一个服务公司,你干不干,我说我忙还干活哩,他说你先干一段某间再说,我说中。第一次召开村两委会时,刘某丁宣布的服务公司人员名单有牛某辛、王某庚、牛某辛、王某庚,两委班子一听不同意,会议散了,刘某丁就喊着走的人说再商量商量,后来经协商两委班子决定服务公司的人员有牛某辛、银某己和某,牛某辛任经理,银某己和某任副经理,六个队长任公司成员,王某庚任服务公司会计。服务公司的员工到各个企业要的工程,是从哪个企业要的要分给企业占地的队,由队长往下包,包出去后按工程总造价的3%给服务公司交管理费,服务公司的员工不能私自承包工程。

11、证人刘某某证言。服务公司是由村X组某成立的,平时由刘某丁向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布置任务,然后再由牛某辛和某某己领某务公司的成员开展业务,其实就是刘某丁说了算,银某己和某某辛听刘某某,公司成立时说是由服务公司跟新区工业园的各个厂协调,然后协调过来工程再转交给村民,刘某丁还说将来协调过来钱以后还给服务公司的成员发工资,工资来源就是协调过程中间,将工程转交给村民,从中间收取管理费。另外我知道服务公司没有注册,但刻的有公章,公司还有规章制度,其中有一条规定,新工业园区所有企业的所有工程必须由服务公司承包、转接。服务公司所转接的工程,承包方必须向服务公司缴纳管理费,所有企业必须听服务公司的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其余记不太清楚。

12、证人王某庚证言。服务公司没有经过群众也没有经过各队队长开会通过,平时在大队服务公司办公室打打牌,新区哪里有工地开工的时候他们就过去让工人停工,让企业找他们说事,有时候他们让工人停工说是生产队不愿意,其实我们生产队长和某众都不知道,我听说是联泰给服务公司了x元钱,服务公司交给大队了x元钱,这x元钱是村会计主任给我们几个生产队长的,我队是4550元,二队和某他队不清楚。一、二、三、五队分了,剩下的x元咋花的不清楚,服务公司的人干啥事情从来不给我们各队队长说。四队的群众看不惯服务公司干的事情,自己成立了一个服务公司,是正规给群众办事的,银某己地产修路的时候,路X村的人了,服务公司还是过去不让施工,服务公司和某队的人打架了,详细情况不清楚。

13、证人王某庚证言。当时成立服务公司时候,刘某丁也没有和某两委班子商量,2009年6、7月份服务公司的成员都上班了,我们两委班子才知道刘某丁成立了自己的服务公司。服务公司成立后,有一次开两委班子会议,刘某丁给王某庚了x元钱,说这x元是联泰修路的郭某给的。群众说刘某丁成立的服务公司没有给群众办啥好事,敲诈勒索企业钱都进自己腰包挥霍了。成立服务公司以后,流血事件发生过三次,第一次是牛某某和某某丁国某为村两委选举发生打架的事情;第二次是牛某辛和某某丁国某为在汇华纺织干活引起打架的事情;第三次是牛某辛和某某辛因为银某己地产内的活发生打架的事情。

14、证人王某某证言。2008年11月份,时任北场村村主任的刘某丁为了给自己选举拉选票,他以颍北新区X区征地地价低,为村X村协调地款问题,纠集以牛某辛、王某庚、银某己、王某庚宝为首的七十多名群众到城关镇X镇政府没有找到人,就返回到颍北新区X区,把正在建设的联泰、豪某、汇华、天禹等厂全部停工,当时到产业集聚区的群众达二百多人,他们还威胁工人说不停用砖砸死你。后来致使正在建设的四个厂区被迫停工72小时。

2008年11月29日我村的群众在联泰建筑工地卸车,当时因为卸木板与建筑方引起纠纷,打伤村民三人,受伤的人有我的儿子王某庚旗、我的侄子王某庚义,事情发生后,刘某丁多次给我联系问我问题咋解决,还给我说,只要我发话,就能组某群众拉横幅到厂区堵大门,停他们的工,我说我要通过正当渠道解决,他也就没有说什么。

2009年4月份,他主持村里工作以来,他就纠集他身边的人牛某辛、银某己、牛某辛、王某庚等人成立服务公司还刻了章,村里两委班子和某队队长知道后不同意,给他解散了,他又成立以牛某辛为经理,银某己、王某庚为副经理,成员分别为银某己、牛某辛、银某己、刘某丁、王某庚州、王某庚,后来由于某啥事服务公司也不给成员们说,致使这几个生产队长也不听刘某某话,刘某丁就私下纠集了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以及刘某丁国、牛某辛、王某庚等人为成员,他们主要以要工程为名到颍北新区X区进行敲诈。

15、证人王某庚证言。2008年我村开始换届选举工作,这届换届选举前的情况是从来没有过的,时任村主任的刘某丁为拉选票安排他的亲属牛某辛在村中为他服务,请群众吃喝并送东西,具体都在哪吃喝,送的啥东西我说不上来,因为当时我没有参加。停哪个企业的工程我不知道,但向哪个企业要钱我知道,当时成立服务公司的时候,刘某丁给服务公司王某庚x元钱,说是联泰修路的郭某给的,还有x元钱是刘某丁从纤棉服饰拿回来的交给村会计刘某丁了,后来交给我们四个生产队长按亩数分给群众了。

16、证人钟某某证言。我们漯河联泰食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份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和某颍县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分两次将土地出让费用全部付清,在土地购置方面与当地群众没有任何纠纷,合同签订后,于2008年11月份我们漯河联泰食品工业园区X区动工,施工单位有两家,分别是中国某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临颍县金源建筑有限公司,在施工单位开始进驻时,当地部分群众就开始到工地捣乱,致使工程迟迟开不了工。

捣乱的群众全部是城关镇X村的,有刘某丁、银某己、银某己、还有三个我叫不上名字,上述六人是主要人员,还有其他叫不上名字的群众有一、二十人,他们的总头是刘某丁,他现在是北场村X村长,所有事情都是以刘某丁为首,银某己、银某己等五人为主要成员,捣乱的群众到工地捣乱时都声称是刘某丁让他们来的。

17、证人郭某某的证言。第一次是2010年1月份,建厂区大门放线的时候,服务公司的银某己、王某庚、王某庚还有一个我叫不上名字,他们四个过来后,银某己说停了吧,你们干不成,没办法我们被迫停工了。第二次是隔了二、三天打大门的垫层的时候,服务公司的银某己、王某庚、王某庚还是他们四个,过来后银某己先把打垫层的模板扔到了墙外,还把东边管网的阴井跺了跺,接着他们三个也是扔模板,拔支模板的钢筋棍,银某己还骂工人,第三次是与第二次间隔了一天,这次有联泰食品公司的孙某记和某经理我们三人在场,服务公司的人还是银某己、王某庚、王某庚他们四人,他们四人过来后,还是不让干活,银某己带头把放的线拽了拽,当时孙某记给银某己说这事已经给刘某丁书记说好了。银某己说,你给刘某丁记说好了只要刘某丁说不让我来了,我扭头就走。当时孙某记给刘某丁打电话,刘某丁说他在外地,等回来再说吧。孙某记就跟银某己解释,银某己还是说你们干不成,我们不干谁也干不成。僵持了一个多小时,也说不成事情,我们走了,后来大门的工地我也不去了,但是钟某某经理还是催着我们干,没有办法我就让我们的工人干,但是干一次服务公司的人阻一次,直到他们服务公司的人被抓起来也未正式开工。

18、证人张某某证言。先是最近十几天前的一些情况,我们公司按照工程进度要建公司的大门,通过竞标工程包给了郭某某,具体时间应该是2009年12月18日左右,工程从开始施工直到今天,城关镇X村里的四、五个男子天天到工地上阻碍施工,不让工人们施工,银某己及其领某几个人要求承包工程,还要我们增加工程资金。

19、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我们修建大门的时候,刘某丁、银某己等人又出面不让我们施工,刘某丁、银某己他们不让我们干,他们要干建厂大门的工程。我们一开始施工,刘某丁、银某己等四、五个人就到施工现场,先是骂工人,威胁工人,还用土块砸我们的工人,银某己领某将工地上的线拽了拽,又将混凝土强行倒掉,将工程用的模板扔了扔,致使我们没有办法开工。

20、证人孟某某的证言。2009年11月份我们公司承包了联泰公司的大门工程,城关镇X村的银某己带头领某王某庚、牛某辛、张某癸、王某庚等人不让我们干活有十来回,具体次数记不清了,最少有十次。我们在联泰公司大门工程挖好地基放线的时候,银某己领某王某庚、牛某辛、张某癸、王某庚等人去了工地现场,银某己说,你们不能干,我们服务公司有建筑队,这个工程由我们去干,我不给你们干活的一样,不叫你们干你们就别干了,别弄不好看。银某己等人不让我们干,我们就停了,等银某己等人都走了,我们再去干,光联泰公司大门放线六次,他们来了六次。

21、董某某的证言。2009年11月份我和某某某、段某正在颍北新区联泰食品公司院内粉电缆沟的时候,北场村的银某己领某五个人过来让我们停工,并说事还没有说好哩,不准干。还说他们村成立的有服务公司,这活得让服务公司干,并说歇会吧。我说我们是干活的,不能歇。他们不让我们干,我找到厂里的负责人钟某某理和某某,他俩过来后不知道咋和某某己他们说的,他们都走了,我们就开始继续干活。

2009年12月份,我和某某、陈某杰正在打联泰公司大门的地基的时候,北场村的银某己领某两个人过来让我们停工,当时天快黑了,我们三个就不干走了。

2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2010年元月份,我们在建设大门打基础的时候,银某己领某两个人到施工现场,银某己说,你们弄弄不是白费劲,出来吧,别干了,停吧。银某己说完,用铁锨往支好的模板里添土,另两个人把支好的模板跺了跺,又把放好的线拽了拽,我往一边给郭某某打电话去了,他们几个弄了就走了,使我们没有办法干,我们只好停工。银某己领某人是服务公司的人。

23、证人王某某证言。大概是2009年的7月份左右,当时我们公司找的钩机正在挖钩,有北场村的几个人到工地上捣乱,持续了很长时间。时间大概是9月份的下旬的一天上午9点左右,当时我们在联泰工地上干活,这时到工地上了四名男子,有银某己、王某庚、牛某辛、张某癸四个人,王某庚当时就说,谁让你们干活的,我们大队有服务公司,工地上的活必须由我们服务公司干,你们再敢干把钩机给你们砸了。然后其余三个人也就吆喝起来,都停住,不能干,把事说好了再干,我们也闹不清楚是咋回事,当时就停工了,随后联泰的钟某某来到工地上,那四个阻工的人就走了,钟某某说让我们接着干,钩机又工作了,大约半小时的时间,又过来了一群老头老太太,过来不让干。我听其中一个老头说,他们让我来,不想来非让来,不来就分不到钱。我就知道是有人让他们来阻工的,随后钩机就停下来了。

2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大概是2010年元月中旬的时候,我去联泰食品有限公司新厂区建设大门施工工地看看工程的进度咋样,我看到银某己等人让我们的施工工人停工哩,联泰为了让工程顺利施工,把施工大门锁住了,银某己和某一个人站在大门外面的墙外边,银某己他们两个人用土块砸我们的工人,并用语言威胁我们的工人,你们再干,我砸死你们,我们的工人只好停工了,后来银某己等人把施工大门打开了,银某己等人把我们放好的线、支好的模板、弄好的钢筋都给毁了毁,我对银某己说,你为啥不让我们干,银某己说,不让你们干就是不让你们干,公司的所有工程由我们村服务公司去转接承包,由我们服务公司让谁干就让谁干。

25、证人刘某某证言。2009年5月份刘某丁志选为书记,就开始成立了一个服务公司,服务公司成员有牛某辛、王某庚、银某己,后来又加入牛某辛四人,服务公司的成员不是我们村X村民选举出来的,是刘某丁任命的,都听刘某丁一人话。刘某丁在开村班子会时说,以后工业园的几家企业的小工程活,让咱们村里干,占住哪个队的地由哪个队干。

26、证人银某己证言。村服务公司成立是2009年6、7月份,服务公司在刘某丁建议下成立的,刘某丁先提出的加入人员有牛某辛、银某己、王某庚和某个队长,后来王某庚不干了,再定加入人员,后来服务公司的人员没有通过村委班子产生,是刘某丁自己定的。

27、证人牛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度村换届选举刘某丁当书记拉选票,请客吃饭、送礼,去的每人发一包帝豪某,听说刘某丁还送的有钱,具体给了谁我不太清楚。

28、证人牛某某证言。2009年1月9日,在县交警队对面一家羊肉店门口,我看到我村有牛某辛、刘某丁、虎子还有两个记不清了,虎子说过来一块吃点饭,吃了算刘某某,牛某辛结帐,吃了再给你几盒帝豪某,只要投刘某丁一票。2009年3月我走到北关桥碰到村上一辆车拉着男男女女很多人,后面还有骑电车的大概有20多人,我问一个人你们干啥哩,那人说刘某丁请客哩,只要投他票就中,去哪吃饭我不清楚。

29、证人寇某某的证言。2008年俺村进行投票选举,有一天晚上,我吃了饭在街X村X村里人,说是刘某丁拉选票请客,只知进城吃饭不知去哪个饭店,知道去的人每人一包帝豪某。

30、证人王某庚证言。2008年底我村X村王某庚给我打电话说来吃饭吧,王某庚说在都市村门口等你,然后我到都市X村有几个人,明辉说选举请客的,刘某丁请的,去的人每人发一包帝豪某,牛某辛在发烟时说选举时给刘某丁投票呀。

3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城关镇北场换届选举后,刘某丁当上村主任后,在没有任命以前,北场村X镇闹事,第一次2009年春节过后,没多久,北场群众要求刘某丁当选村X村支部,北场村里地卖了为啥不让我们去厂里干活,北场老书记王某庚干了几十年,为啥不查他的账,我们做工作把群众劝走。后来群众来闹事,又提出为啥不给刘某丁任书记,为啥不查王某某帐,为啥不让群众到工业区干活,后来为了稳定,让王某庚停止支部工作,让刘某丁主持全面工作,后来村民再也没闹过。

32、证人娄某某的证言。第一次群众闹事,是2009的正月十五日以后,刘某某亲属和某分群众有三、四十人到城关镇政府闹事,几个群众代表提出:1、查王某某帐;2、卖地的钱低;3、选刘某丁当书记为什么不宣布,我和某永超还有几个干部给那几个代表做工作,将他们劝返。第二次又过了一星期左右又来了三、四十个人提的要求还是那几点,镇X村里宣布由刘某丁任主任主持工作,之后群众不再闹了。

33、北场村劳务服务公司规章制度、副业办规章制度、城关镇X区建设工程的报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银某己所记的公司全年总账、收取的唱戏费用和某出帐、报销白条。

本案其他方面的证据:1、临颍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发还被害单位郭某某5171元,发还张某癸6353元,发还雷某某、于某某3400元,发还牛某辛3000元。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张某癸的辩护人李某某提供调取证人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13日上午张某癸把三轮车卖给了我,听说张某癸上午八、九点钟某某给刘某丁家干活等。

2.牛某辛辩护人张某某、陈某提供的证据:①证实2010年2月17日由银某己转交牛某辛医疗费5000元。②2009年四队在银某己工业园收取卸车管理费发放公布名单及数额,证实经牛某辛手3210元,经牛某辛手2180元。

上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刘某丁为获取经济利益,成立临颍县X村劳务服务公司,并以此公司为依托,组某领某被告人银某己、牛某辛纠集多人在颍北新区工业园采取到工地谩骂工人,封堵大门、强停施工机械等手段某个企业收取管理费,或采取胁迫方式,索要工程再转包给他人,并有组某地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等违法活动,严重破坏了颍北新区的生产建设环境,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影响,刘某某行为已构成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银某己、牛某辛在刘某某指挥下参与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斗殴等违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银某己、牛某辛、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牛某辛在刘某某组某指使下,在颍北新区采取阻挠施工等手段某诈企业钱财,王某庚为敲诈勒索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银某己伙同刘某丁、银某己以强行停工相要挟敲诈他人钱财,牛某辛伙同牛某辛采取胁迫手段某占地企业收取7车费等费用,银某己、牛某某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刘某丁参与敲诈勒索三起,涉案金额x元,数额巨大,银某己参与敲诈勒索三起,涉案金额x元,数额巨大,牛某辛参与敲诈勒索两起,涉案金额x元,数额较大,王某庚、张某癸、王某庚分别参与敲诈勒索一起,涉案金额x元,数额较大,牛某辛参与敲诈勒索一起,涉案金额x元,数额较大,王某庚参与敲诈勒索一起,涉案金额x元,数额较大,牛某辛参与敲诈勒索一起,涉案金额5390元,数额较大。刘某丁、银某己、牛某辛到联泰工地强行停工致使承包方无法正常施工,使施工企业被迫将承建工程由刘某丁等人承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刘某丁、银某己、牛某辛强行到施工工地停工,迫使汇华纺织有限公司将工程交由银某己承建,因该起犯罪数额达不到强迫交易犯罪的立案标准,其强迫交易数额可与其他指控强迫交易犯罪数额相累计。刘某丁、王某庚采取协迫手段某豪某公司签订供料合同,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其中,刘某丁参与强迫交易三起(其中一起为一般违法行为),涉案金额x.96元,王某庚参与强迫交易一起,涉案金额x.96元,银某己参与强迫交易两起(其中一起为一般违法行为),涉案金额x元,牛某辛参与强迫交易一起,涉案金额x元,牛某辛参与强迫交易一起,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丁犯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指控银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指控牛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指控王某庚、牛某辛、王某庚、张某癸、王某庚、银某己、牛某辛犯敲诈勒索罪,指控王某庚犯强迫交易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庚、牛某辛、张某癸、王某庚、王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缺少事实依据和某律依据,且相关证据相互矛盾,本院不予支持。指控牛某辛、王某庚、张某癸、王某庚犯强迫交易罪,指控事实有误,应予纠正。经查,牛某辛、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四人于2009年霜降会后加入服务公司,上述四被告人供述能相互印证,且有银某己、王某庚供述、牛某辛在四队收取管理费记帐时间等证据予以证实,刘某丁等人将联泰厂区消防通道强行索要并转包给牛某辛签订合同时间为2009年10月9日,王某庚、牛某辛、王某庚、张某癸参与前期阻工,并强行索要工程缺少事实依据,指控牛某辛、王某庚、张某癸、王某庚犯强迫交易罪不能成立。起诉书指控牛某辛犯第四起敲诈勒索罪,指控数额有误,应予纠正。经查,牛某辛伙同牛某辛收取卸车费等费用,牛某辛于某降会后加入北场村服务公司,并有记帐时间在案佐证,牛某辛等人在后期收取管理费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牛某辛参与其中,本院认为,指控第四起敲诈勒索罪应当认定牛某辛参与敲诈3210元。起诉书指控刘某丁、银某己、牛某辛、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牛某辛、牛某辛犯聚众斗殴罪指控有误。经审理认为,北场四组某民与北场服务公司因内部利益问题发生争执,其双方并不是出于某私仇、泄私愤、寻求刺激的主观目的,也未携带器械,双方到现场的目的不是为了殴斗,有聚众的行为,但不存在相互殴斗的行为,其后果也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威胁,其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为此本院不予支持。起诉书指控刘某丁、银某己、牛某辛、王某庚、王某庚、张某癸、牛某辛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控有误。经查,所指控三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停工时间无证据予以支持,物价部门鉴定直接经济损失的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客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不具备情节严重和某成严重经济损失两个构成要件,指控上述被告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丁、银某己、牛某辛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刘某丁、银某己、王某庚、牛某辛、王某庚、张某癸敲诈勒索恒安纤绵有限公司x元部分,刘某丁、银某己、银某己敲诈漯河汇华有限公司2000元部分,因上述款项全部发给群众,并未据为已有,可从轻处罚。王某庚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起次要和某助作用,系从犯,可免除处罚,张某癸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可免除处罚,对王某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某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某某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丁犯领某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合刑期六年二个月,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所处罚金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银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合刑期四年六个月,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所处罚金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1月21日止。)

三、被告人牛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合刑期三年六个月,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所处罚金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牛某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1年3月21日止。)

五、被告人牛某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1年3月21日止。)

六、被告人王某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1年1月21日止。)

七、被告人王某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1年1月21日止。)

八、被告人王某庚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所处罚金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银某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十、被告人王某庚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一、被告人张某癸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王某庚民

审判员贾彦峰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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