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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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xx犯敲诈勒索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永州市X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X区分局抓获,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看守所。2010年9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绑架罪批准对其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恩贵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祝君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5月12日、5月27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畅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xx与文xx、李xx三某商量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由文xx、彭xx负责寻找目标,由李xx等人具体实施绑架。文、彭将目标锁定刘xx,并跟踪刘xx,知道刘xx住在永州市X区。2010年1月26日23时,文、彭二人跟踪被害人刘xx,当刘把小车开进翠苑小区门口停下打电话时,李xx开一辆银灰色长安二代面包车载着陆xx、李xx开进翠苑小区X区里BX幢和XX幢之间的水泥地上,潜伏在面包车上。当刘xx的车开进翠苑小区停在BX幢和XX幢之间时,李xx及陆xx、李xx下去持两把手枪对刘xx实施绑架,但由于刘xx反抗,同时也被小区的人发现,李xx、陆xx及李xx开着面包车逃走。

200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彭xx与文xx、李xx等人商量,先持枪潜伏在老四家门口,等吴某上回家时追吓他,再打电话给他进行敲诈钱财。2007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彭xx与文xx、李xx、唐xx四人持枪驾车守候在吴x家附近。凌晨1时许,吴x开车回家,下车后,李xx蒙面持手枪追吴x,吴x看到李xx一伙人后吓着转身就跑。当天15时许,李xx和唐xx分别用手机打电话给吴x称:凌晨的事是别人雇佣他们做的,有人想出80万元钱买你的命,如果想知道是什么人,就得付钱。后吴x同意付钱。2007年4月24日上午李xx将在蓝山邮政储蓄所以童x的名字开户的帐号为(略)XXXX提供给吴x,当天下午吴x打款5万元给李xx。

该院认为被告人彭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作案过程中,彭xx系从犯,且一次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某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没有异议,但请求法庭宽大处理,给予重新做人机会。

经审理查明,受害人刘xx从小是跟文xx在一起耍的,后来刘xx在冷水滩远志新外滩搞工程,文xx想在远志新外滩买房子,去找刘xx打折,刘xx没有答应,文xx认为刘xx不给面子。2010年1月打电话给李xx,要李xx出面将刘xx打一顿,然后由自己出面帮刘xx摆平此事,并视情况勒索刘xx一、二万元钱。李xx答应后,并要文xx与彭xx负责跟踪了解刘xx的住处。文xx叫起彭xx跟踪知道刘xx住在永州市X区后,打电话告诉了李xx,并要李xx来看一下。2010年1月20日,李xx从蓝山赶到冷水滩,与文xx等人查看了刘xx的活动路线,嘱咐文xx等人多跟踪几次。2010年1月25日下午,李xx打电话给文xx、彭xx,说其当天到冷水滩来,准备对刘xx动手,当晚李xx带来了陆xx、李xx,并与文xx、彭xx商量决定,由陆xx与李xx去将刘xx打一顿,李xx、文xx、彭xx在后面谋划。1月26日晚上10时左右,李xx驾驶湘x面包车载着陆xx、李xx去翠苑小区,当车行至冷水滩河东沿江路经过家家福超市边的“丁”字路口时,看到刘xx正驾驶一辆帕萨特轿车行驶在前面,就打电话给文xx,说要进小区将刘xx打一顿,文xx表示同意。于是,李xx驾车超过刘xx的车先进入翠苑小区,将车停在BX幢与XX幢之间的空地上等着刘xx,并吩咐陆xx与李xx威胁刘xx或将抓到车上开到外面将刘打一顿。等了一会儿,刘xx开车进小区,并停在李xx所驾驶的面包车的后面,陆xx与李xx持械下车,李xx往刘xx所驾驶的轿车的副驾驶室方向去堵门,陆xx则往刘xx驾驶室的方向包抄刘xx,陆xx来到刘xx的车面前时,刘xx正推开车门下车,陆xx说:“刘总,我们老板找你”,刘xx回了一句“搞什么”陆xx对刘xx说:“不要动!”刘xx马上抓住陆xx的手,并互相推搡和扭打起来,刘xx边打边退,并喊道:“钱你们拿走,车你们拿走”,后来小区二楼的灯亮了,刘xx妻子梁xx发现刘xx与人扭打在一起,就大叫“救命呀!抢劫!”刘xx也跟着大喊“救命”,由于刘xx反抗,同时也被小区的人发现,李xx下车将与陆xx扭打在一起的刘xx推开,陆xx与李xx跑上李xx的面包车逃走。

2007年4月中旬,唐xx向李xx提出,吴x很有钱,经常带女孩耍,商量一起敲诈吴某钱。李xx表示同意,并与被告人文xx、彭xx商量,要文xx、彭xx一起参与敲诈吴x。2007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文xx与李xx、彭xx、唐xx纠集刘一民等人驾车到吴x家附近,次日凌晨1时许,吴x开车回家,下车后,李xx蒙面持械追吴x,吴x看到李xx等一伙人后吓着转身就跑。当天15时许,李xx和唐xx分别用手机打电话给吴x,声称:凌晨的事是别人雇佣他们做的,有人想出80万元钱买吴某命,如果想知道是什么人,就得付钱。后吴x同意付钱。2007年4月24日,李xx在蓝山县邮政局湘粤路邮政储蓄所开设了一个户名为童x、帐号为(略)x的储蓄帐户,尔后将帐户告诉了吴x,吴x委托其妻吴xx等人汇款50000元到李xx指定的帐户。同天,李xx委托吴xxxx将款取出,唐xx分得赃款20000元,李xx分得赃款30000元。案发后,李xx将赃款50000元给吴x。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受害人的陈述

1、受害人刘xx的陈述证实,2010年1月26日10时30分左右,他将车停在冷水滩翠苑小区第二栋与第三某之间,正准备下车时,绿化带边走来一个黑影,他当时很警觉,用力推开车门,并吼了一句:“搞什么”那男子左手拿出一把枪顶住他的肚子,当时他吓傻了,外套、车钥匙全部从手中掉在地上,他对那男子说:“钱和车子你全部拿去”那男子根本不理会他,逼着他往后退,右手打开他车子的左后门,用普通话威胁他讲:“进去!”他左手抓住那男的左小臂,右手握着顶住他肚子的枪管,将枪管移到他的左侧肋部。这时,从他车子尾箱方向来了一个男子,右手拿着一把黑色手枪砸他的头部,并骂了他一句,但并没有真正地砸他,只是吓唬他,正在他们发生推搡时,二楼上的住户灯亮了,有二个人影站在阳台上,恰好他老婆住在对面二楼也发现了他就大叫起来:“救命啊!抢劫!”他听到他老婆的求救声后也不由自主地大喊一声“救命呀!”并顺手将拿枪的男子的枪甩开了,这时那二个陌生男子一看这架势,就往停在他前面的面包车上跑,他借此机会往绿化带上逃命。

2、受害人吴某陈述证实,2007年24月23日凌晨,他被人追杀,当天下午有一个人打电话给他,说是别人雇佣其追杀他的,他为了想知道是谁雇人追杀他,就于次日叫他妻子吴xx等人汇了50000元钱给打电话的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梁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6日晚上10时30分左右,她在冷水滩翠苑小区XX幢XX的家里,突然听到她老公刘xx很粗很低的声音:“干什么”然后听到刘xx说:“车子给你们,钱也给你们。”她想可能出事了,就冲了下去,看见刘xx站在楼下的石凳边的草地上,刘xx的帕萨特车门是打开的,帕萨特的前面有一台面包车,她意识到刘xx被抢劫了就大喊:“抢劫呀,抢劫呀!”这时那面包车发动起来了,朝翠苑小区的大门开去,她又大声地喊:“拦到、拦到!”那面包车在门口停了一下,上了一个人后就往滨江路开走了;

2、证人杨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6日晚上10时多点,他与肖xx在冷水滩翠苑小区的保安亭值班,听到XX幢有很大的吵声,他想进去看一下是怎么回事,刚走了一百多米,看见一辆银色的面包车往翠苑小区门口开,他马上跑步去追,但未追上,面包车在小区门口又上了一个二十岁左右的青年男子,后来面包车往河边方向开走了;

4、证人邹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7日凌晨他和邓xx翠苑小区的保安亭接班,肖xx告诉他晚上10点多翠苑小区一住户被持枪抢劫了。

5、证人肖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6日晚上10点多,他与杨xx在冷水滩翠苑小区的保安亭值班,当晚10时他去上厕所回来,听到XX幢有很大的吵声,吵了几分钟,看见一辆银色的面包车往翠苑小区X区门口急刹停车,接上了一个二十岁左右的青年男子,后来面包车往河边方向开走了;

6、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27日听说,2010年1月26日晚上10时多点翠苑小区一住户被持枪抢劫了。

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0年1月27日他接班时听说昨晚上10时多点翠苑小区一住户被持枪抢劫了。

8、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2007年4月24日她老公吴x告诉她,昨天有人绑架他,要她打5万元钱到一个帐号上,吴x并给她一个帐号,当天中午李xx、柏xx陪她到江东信用社取35万元,之后在电信大楼的邮政储蓄将5万元打入了(略)x,户名为童宁的帐号上。

9、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她丈夫没做什么事,爱赌博,录像资料中的人为邓xx(向其出示录像资料)。

三、同案犯的供述

1、同案犯文xx的供述证实,2009年11月份,他打电话给李xx,叫李xx出面帮他打刘xx一顿,然后出面帮刘xx了难,以便在刘xx面前树立威信,顺便从刘xx那里敲诈一、二万元钱用,李xx叫他与彭xx先盯梢刘xx,了解刘xx的住处,他与彭xx通过盯梢,得知刘xx住在冷水滩翠苑小区,并将此住址告诉了李xx。2010年1月25日晚上,李xx带起他的二个老弟从蓝山县来到冷水滩,与他和彭xx会合后商量决定,由李xx带着陆xx与李xx去打刘xx。1月26日晚上11时,李xx打电话告诉他和彭xx,说出事了,事情未搞成。并证实,200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彭xx在吃夜宵时将李xx介绍给他,一起商量去找吴x搞钱,吃完夜宵后,彭xx开着桑塔纳轿车将他与李xx等人送到冷水滩河东三某亭一居民楼处,彭xx说那是吴某家,李xx去观察了地形,后来吴x回来了,李xx冲过去想抓住吴x,吴x看到形势不对就往大马路上跑,彭xx下车进行包抄,但还是让吴x跑掉了,李xx等人后来回到车上,由彭xx开车逃跑了。过了十多天,彭xx来找他,说李xx被抓起来了,因吴x打了50000元钱给李xx,后来他和彭xx来到冷水滩看守所看了李xx。

2、同案犯李xx的供述证实,2010年1月的一天,他接到文xx的电话,说想到冷水滩远志新外滩小区买房子,就找到朋友李某要刘xx少些钱,李某跟刘xx讲了,文xx去找刘xx时,刘xx没有给面子,文xx心里非常窝火,叫他带两个人去冷水滩搞刘xx一次。文xx想学他敲诈吴某方法搞刘xx的钱。他答应文xx后打电话给陆xx与李xx,要他俩跟他到冷水滩去搞刘xx。过了二天后,他开着面包车到冷水滩跟文xx商量作案细节。文xx告诉他,刘xx住在冷水滩翠苑小区,文xx与彭xx还带着他到翠苑小区内踩点。1月25日晚上他与陆xx、李xx来到冷水滩,与文xx、彭xx商量决定第二天去搞刘xx。1月26日晚上他开着车到冷水滩河东沿江路往家家福超市的“丁”字路口时发现了刘xx一个人开着一台银白色的帕萨特车,他就打电话给文xx,说要到小区里搞刘xx一下,文xx当时讲了句“那要得咯”,于是他就开起车快速地超过刘xx的车往翠苑小区去了。他把车开进翠苑小区后停下来,过了一分多钟刘xx进了小区并把车子停在他的车子后面,他就让陆xx与李xx下车去搞刘xx,李xx是往副驾驶室方向走的,陆xx则往驾驶室方向走的,陆xx走到刘xx的车前时,刘xx正推开车门下车,他们之间发生了推扯,并僵持着站在那里,这时他看到小区里比较乱,有些人家里开了灯并有人喊了,于是他用力推开刘xx,叫陆xx快点走,他和陆xx跑上了面包车,他开起车在小区门口停了一下,让李xx也上了车,后来他与陆xx、李xx回了蓝山。并证实2007年4月份,他到冷水滩找文xx耍,晚上吃夜宵时,看到吴x带着一个年轻的女子走过,他们商量找个理由去敲诈吴x,他提出由他去吓吴x,再打电话给吴x要他出钱了难,文xx等人听后都说这样做的话,吴x肯定会出钱的,第三某晚上,他和文xx、彭xx、唐xx四个人坐彭xx的那部桑塔纳来到吴x家门口,看到吴x一个人开着车回来了,等吴x停好车时,他一个人蒙着面朝吴x走过去,吴x看到他后就吓着转身跑了,过了几天,他打电话给吴x,敲诈了吴x五万元钱。

3、同案犯陆xx的供述证实,文xx找到“x蛋“讲,刘xx原来是跟他耍的,现刘xx有钱了,老哥都不认了,要他们去搞刘xx,并且搞点钱出来,具体搞好多钱没交代。这个事情他们事先准备了四五天,跟踪了蛮久,一直在寻找作案时机。2010年1月的一天,他与李xx、“x蛋”开着湘x微型车从蓝山来到冷水滩找文xx,晚饭后,文xx带起他们到了河东一个小区X区外面,文xx在小区门口望风,当他们发现刘xx开着一台银白色帕萨特轿车要进小区X区,看到刘xx停好车下车时,他喊了一句:“刘总,我们老板找你。”刘xx回了一句:“搞什么”他喊刘xx:“不要动”刘xx连打带推想把他搞开,他就与刘xx扭打起来,刘xx一边和他扭打,一边抽身向后退,刘xx在向后退时还说:“钱你们拿走,钱你们拿走。”后来刘xx跑开了,他们当时看到小区里围了很多人,旁边还有人在大喊,他们匆忙上车跑了,直接回了蓝山。

四、书证

1、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李xx辨认,李xx、文xx、彭xx是一起对刘xx实施作案的人,经受害人刘xx辨认,陆xx、李xx是一起对刘xx实施作案的人;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彭xx出生于X年X月X日等基本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彭xx系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的事实;

4、开户凭证,证实2007年4月24日李xx以童x的名字在蓝山县邮政局湘粤路邮政储蓄所开设了一储蓄帐户的事实;

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xx、文xx、陆xx与唐xx等人敲诈吴x、刘xx犯罪事实。

五、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证实受害人刘xx被人实施作案的现场概貌。

六、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彭xx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威胁、恐吓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xx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xx起了次要、从属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意见本院予确认。被告人彭xx、李xx、文xx、陆xx在敲诈受害人刘xx的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该次犯罪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x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同案犯已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彭xx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具有的法定与酌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xx减轻处罚。被告人彭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恩贵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畅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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