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XX社区XX街,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县X镇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陈XX,XX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文雄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28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诉称:原告XX与被告XXX于2005年上半年在深圳打工时认识,2006年下半年才确定恋爱关系。恋爱初期,原、被告双方关系尚可。但随着交往的加深,被告不善言语、不与原告XX家人交流等性格上的差异显露出来,双方常为家务小事争吵。2007年下半年因小事吵架时,被告XXX还召集社会闲散人员威胁原告XX还欲拆走原告父母家空调等物品。这事件的发生,深深刺痛了原告及父母的心,原告表示坚决不与被告结婚。直到2009年9月28日,在被告XXX怀有6、7个月身孕并以死相威胁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才到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差。吵架后,被告XXX不顾原告XX及父母的反对,将出生只有39天的儿子XXX带回XX娘家不让父子(爷孙)见面并借原告XX、原告母亲及家人去XX接被告及儿子之机,采取欺骗手段要原告写下所谓“保证书”。被告XXX从XX被接回到XX的二个多月的时间里,又借学开车为由,偷偷将原告婚前购买的湘MEXX雪佛兰小轿车雇人开至XX据为已有。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XXX离婚;婚生小孩XXX随原告XX生活并由其抚养成年,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等费用400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婚前购买的湘MEXX雪佛兰小车;本案诉讼费由被告XXX负担。
被告XXX辩称: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希望是事实,现原告XX提出离婚,被告同意。但造成这种状态的主要原因是原告XX长期在外与其他女人同居所至,原告XX在夫妻关系上有错过。湘MEXX小车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且该小车在原告提出离婚之前已被被告XXX卖掉用作小孩的抚养费,该小车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为此,被告要求婚生男孩XXX判由被告XXX抚养、随被告生活,原告XX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至儿子成年并要求原告XX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X提出离婚,被告XXX表示同意;
二、婚生小孩XXX(又名XXX)由被告XXX抚养成年,原告XX以自己婚前购买的湘MEXX雪佛兰小车折抵小孩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原告XX享有对婚生小孩XXX的探视权;
三、其它均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文雄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