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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226号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28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45岁。

委托代理人蔡仁刚,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丙,男,44岁。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丁,男,41岁。

被告杨某戊,男,57岁。

被告杨某己,男,38岁。

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受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同年7月13日,原告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以自己考虑不成熟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元,依法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何许清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米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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