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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女,28岁。

被告瞿某某,男,33岁。

本院于2010年7月7日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同年8月11日,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另行调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何许清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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