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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55岁。

被告杨某,女,42岁。

被告粟某某,男,50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19日受理。2010年8月23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找途径处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何许清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米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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