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55岁。
被告杨某,女,42岁。
被告粟某某,男,50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19日受理。2010年8月23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找途径处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何许清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米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