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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屈××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镇X村。

委托代理人郑××,男,××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务农,现住××市X村。

委托代理人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屈××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增辉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9日、12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郑××和被告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屈××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于20××年1月3日在××区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因婚前了解不够,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6年2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外出,在2009年5月原告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日一直外出未回家,2009年6月3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不体谅法院的良苦用心,一直外出不归,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决:1、离婚;2、小孩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小孩依法享受教育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原、被告各自承担50%。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20××)××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证据二、村委会的证明;

证据三、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

证据四、证人沈××的证词和房屋出租协议;

证据五、证人蒋×的证词;

证据六、原告的活期存款对账单和取款凭条。

被告唐××辨称:原告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和义务,造成夫妻关系不好的局面;被告为诊治结核病,花费3万余元,系向亲戚所借,原告如尽到责任有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唐××在举证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均发表了充分的意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三被告没有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认为形式不合法;对证据四、五,被告认为来源不合法,证人未到庭,本院认为被告的质证意见合法,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四、五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六,被告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说被告取款21000元。本院对该证据仅确认2008年6月28日原告活期存折发生取款21000元的事实。

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本院认定的相关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年1月3日原、被告双方在××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后原、被告双方相继外出打工,将小孩留在家中由原告父母照顾。2008年6月28日原告活期存折发生取款21000元的事实。2008年11月被告经××县人民医院确诊患有结核性胸膜炎,外出治疗,双方发生争持并分居。2009年5月6日,原告屈××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唐××离婚。20××年6月3日本院做出(20××)××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相互一直没有联系,感情淡薄。2010年11月2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构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01年恋爱结婚,并生育一男孩,已经建立了夫妻感情。后因被告身患结核性胸膜炎,双方出现隔阂并分居。2009年5月6日,原告屈××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唐××离婚,2009年6月3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相互一直没有联系,感情日益淡薄。现原告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婚生小孩××一直跟随原告方生活,本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认为,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为宜,综合考虑被告的抚养能力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可由被告每年给付生活费3000元较为适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屈××与被告唐××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屈××抚养教育至成年,被告唐××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屈××小孩生活费3000元,小孩的医疗、教育等其他抚养费用凭正式发票由原、被告各负担50%;

三、被告唐××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原告屈××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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