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人,XX厂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蒋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路X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组。
被执行人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个体户,住XX县X组。
被执行人唐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X区XX村。
申请执行人王某、蒋某、王某、李某乙与被执行人唐XX、唐XX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上诉人唐XX、被上诉人唐XX与被上诉人王某、蒋某、王某、李某乙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有效,双方继续履行。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自行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春
审判员何永恕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