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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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永冷执字第425-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巷X门X号。

被执行人胡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人,下岗职工,住XX纺织站XX宿舍。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永冷民-1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胡XX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胡XX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胡XX在银行存款21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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