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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xx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永州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永州市X村xx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此次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xx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青青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1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蒋海能担任庭审记录。被告人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xx潜入冷水滩区X村X号向xx家盗窃东芝牌手提电脑一台、三星牌手机一部、人民币3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电脑和手机共价值4580元。该院以被告人彭xx犯盗窃罪,盗窃数额较大,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xx窜至冷水滩区X村X号向xx的租住房内,盗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牌手机一部、现金3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脑和手机共价值45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脑扣某,并发还失主彭xx。

另查明,2003年3月24日,被告人彭xx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有失主向xx的陈述、证人黄xx的证词、扣某、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彭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xx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彭x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2年5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罗青青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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