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村。
委托代理人阳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XX以自愿与被告蒋XX协商处理为由,于2011年
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XX以自愿与被告蒋XX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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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邓某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颜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