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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龙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村。

委托代理人阳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X区XX镇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XX以自愿与被告蒋XX协商处理为由,于2011年

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XX以自愿与被告蒋XX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邓某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颜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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