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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xx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xx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八层。

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滨县X镇X组X号,住江苏省常熟市X镇X村横门X号。

委托代理人杨xx(系被告朋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X街仲家桥X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x应向原告中国xx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6万元,于2010年9月7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于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于2011年8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6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96元,减半收取5,098元,保全费3,718元,均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3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锋

审判员庄建英

代理审判员芮萍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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