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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xx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x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

破产管理负责人戴xx。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xx(上海)有限公司公共设备使用、维护、维修费用人民币2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9月1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仲徐惠

审判员芮萍

代理审判员庄建英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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