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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与王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郑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王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对被告王某、郑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财产保全费300元,共计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艳华

审判员李某乙平

人民陪审员周十武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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