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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乙与陶某、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邓某庚君、邓某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益阳市益阳大道锦都花园住宅小区七栋二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孟益保,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益阳市益阳大道锦都花园住宅小区七栋二单元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邓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邓某丁,男,1967年8越1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邓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邓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邓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益阳市X路“神农山庄”。公民身份号码(略)X。

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受理原告邓某乙与被告陶某、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邓某庚君、邓某庚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益房权证朝字第(略)号房屋归原告邓某乙所有;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邓某乙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飞轮

审判员陈静

人民陪审员徐卫佳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邵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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