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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讯通信线材有限公司诉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华讯通信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龙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骞,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长春工业园五福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部经理,住(略)。

原告湖南华讯通信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乙益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审判员颜志军和人民陪审员陈浩波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邵菲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和夏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楚某某到庭参加某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被告承包原告的钢结构厂房安装工程。在安装过程中,被告不能提供承包工程的相关资质证书,经原告了解,被告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对外承包安装工程。由于被告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原告的工程延期,现处于停工状态,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请求判令:1、原、被告之间安装合同无效,终止安装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

被告辩称,安装合同是双方一致达成的协议,原告无理由单方解除。被告具备资质证书,原告从未向被告索要资质证书。原告不能履行合同而要求赔偿,被告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一家制造、加某、安装、维修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1年11月,原、被告签订了《安装合同》,内容为:1、工程名称:湖南华讯通信线材有限公司,工程规格:24m×62m,檐口高度6m,建筑面积483,安装单价为32元3,工程安装款约47616元。2、承包范围和内容:工程预埋、主、次钢构吊车梁、钢丝绳、保温棉、锡箔纸、屋面瓦、墙面板、钢板天沟(不含门窗)。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被告发生纠纷,故原告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安装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对外承包业务,本案的《安装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应当终止。被告关于安装合同是双方一致达成的协议,原告无理由单方解除的辩称意见,因被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导致协议无效,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被告具备资质证书,原告从未向被告索要资质证书的辩称意见,因被告未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赔偿损失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九十一条第(七)项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南华讯通信线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合同》无效,终止该合同履行。

二、驳回原告湖南华讯通信线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某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湖南华讯通信线材有限公司承担450元,被告湖南省成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

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乙益

审判员颜志军

人民陪审员陈浩波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邵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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