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乔某因与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安阳市人事局)、安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不作为再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乔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安阳市人事局)。

法定代表人:韩某乙,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慧峰,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系安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乔某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安阳市人事局)、安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本院(2009)安立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了(2011)安行监字第X号行政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乔某,被申请人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李慧峰,被申请人安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乔某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漏审申请人诉请,且适用法律错误,另外,申请人起诉的安阳市人事局现已和安阳市劳动局合并成一个单位,即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而申请人起诉安阳市劳动局的案件,和本案事实基本相同,该案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指令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为便于和申请人起诉安阳市劳动局的案件一并审理,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将本案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申请人乔某要求我局查处的问题不属我局的法定职权,且安阳市技工学校亦不存在挪用、挤占实习工厂事业编制的行为,申请人乔某一直是企业人员身份,从未在编。另外,申请人乔某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被申请人安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答辩称,第一,我办管理调整的对象不涉及公民个人,我办不应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第二,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所管理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乔某所在的实习工厂(东方机械厂)是企业;第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技工学校不存在挤占、挪用事业单位编制的情况。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安立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和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北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虎增

审判员杨西建

代理审判员赵某友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段红霞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