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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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去强奸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0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涉及隐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在本区X镇X村谢家宅X号处,见被害人韩某独自在家,即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韩某发生性关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验伤通知书、物证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琼

审判员凌鸿

代理审判员张友根

书记员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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