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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乡X村X组X号。

被告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略)。

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卢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刘常青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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