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2)张武民催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申请人习某申请宣告股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发票人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习某、股票号码为(略)至(略)(背书人:叶文忠)及(略)、(略)、(略)、(略)、(略)(背书人:樊菊梅)的25000股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习某有权向该股票发行人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小兰

审判员向延勇

人民陪审员毛芳圆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