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路x号。
被告嘉禾县xx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xx,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xx与被告嘉禾县xx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刘xx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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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某平
审判员黄仕钦
人民陪审员李某勤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