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xx与被告嘉禾县xx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x路x号。

被告嘉禾县xx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xx,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xx与被告嘉禾县xx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刘xx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刘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某平

审判员黄仕钦

人民陪审员李某勤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文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