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无业,住郴州市X区X路三里田。

被告李XX,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郴州市郴江完小。

被告王XX,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郴州市郴江完小。(系被告李XX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以与被告李XX、王XX庭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XX

审判员唐XX

人民陪审员段XX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邓X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