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无业,住郴州市X区X路三里田。
被告李XX,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郴州市郴江完小。
被告王XX,女,1969年出生,汉族,住郴州市郴江完小。(系被告李XX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以与被告李XX、王XX庭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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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罗XX
审判员唐XX
人民陪审员段XX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