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廖XX。
被告李XX。
被告李XX。
被告李XX。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胡XX。
被告雷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雷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丁苟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罗XX
审判员唐XX
人民陪审员段XX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