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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雷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廖XX。

被告李XX。

被告李XX。

被告李XX。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胡XX。

被告雷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李XX、李XX、李XX、雷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丁苟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罗XX

审判员唐XX

人民陪审员段XX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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