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鲁XX,男。
委托代理人刘XX。
被告侯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XX与被告侯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XX于201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XX以与被告侯XX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370元,由原告鲁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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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罗XX
审判员唐XX
人民陪审员段XX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