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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XX与被告侯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鲁XX,男。

委托代理人刘XX。

被告侯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XX与被告侯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XX于201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XX以与被告侯XX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370元,由原告鲁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XX

审判员唐XX

人民陪审员段XX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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