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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武民保字第02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桂花路。

负责人田某,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略)办公室主任,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与被申请人许某发生贷款担保纠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某的银行存款23000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许某在银行的存款23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覃玉奇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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