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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与被上诉人××公司、××商务局借款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女,汉族,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

负责人: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朱××。

上诉人蔡××与被上诉人××公司、××商务局借款纠纷一案,蔡××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的委托代理人于××,被上诉人××商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09)孟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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