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邓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邓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