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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荣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足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34岁。

委托代理人冯某,系四川省遂宁市某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荣某,36岁。

原告刘某与被告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某文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荣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6月在广州打工相识并恋爱,随后不久就开始同居生活,1998年在四川省遂宁市X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荣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某、债某和有价证券。

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办理结婚证后原告才知道被告以前与好几个女人同居生活过。被告喜欢赌博,好逸恶劳,对原告不体贴、关心,反而在外面拈花惹草。2008年2月14日情人节双方因被告的不轨行为发生纠纷后闹离婚未果就开始分居生活,双方分居生活半年后原告为了女儿考虑,在父母的劝说下同意和好夫妻关系,可被告不但不改变自己的错误行为反而变本加厉的伤害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某、被告离婚;2、女儿荣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十几年以来,感情一直都很好,从来没有打过架,我没有在外面拈花惹草,只是爱打点小牌,为了家庭着想,我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故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荣某于1997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并恋爱,随后开始同居生活,1998双方在四川省遂宁市X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荣某。婚后前几年,原、被告感情较好,后由于被告染上了一定的打牌恶习,且不能靠辛勤劳动挣钱养家,致使对夫妻感情有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现刘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前述请求判决。庭审中,被告当庭表示坚决改正自己的恶习,努力挣钱养家。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遂宁市X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证明、证人刘某某言等载卷为凭,经当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法律保障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反对任何形式的草率离婚。原告刘某与被告荣某结婚后共同生活逾十年之久,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虽然现在双方因家庭琐事有一定矛盾,但夫妻之间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实属普遍而正常的现象,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被告本着以家庭为重的原则,切实改正自己的恶习,努力挣钱养家,双方是能够和好夫妻关系的。原告坚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故其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文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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