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界武陵源支行,地址在武陵源区武陵大道X号。
负责人张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与被执行人侯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张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侯某、郑某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某、郑某夫妇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某、郑某夫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郑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界永定支行的存款12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郑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界文昌阁支行的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覃玉奇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李某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