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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谢斌等67人。

被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67份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元月25日向被执行人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某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谢斌等67人支付2700余万元借款,但被执行人朱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某在案外人吴愈勇处有4.9%的股权转让收入,2010年1月6日,本院以(2010)张武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该股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朱某在案外人吴愈勇处4.9%股权转让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覃玉奇

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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