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
原告肖某
原告黄某
原告黄某
被告xx市X村xx组。
负责人:廖xx,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肖某、黄某、黄某与被告xx市X村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扣某被告郴州市X组价值x元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肖某、黄某、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市X村xx组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某、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房翠萍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吴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