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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肖某、黄某、黄某与xx市X村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原告肖某

原告黄某

原告黄某

被告xx市X村xx组。

负责人:廖xx,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肖某、黄某、黄某与被告xx市X村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扣某被告郴州市X组价值x元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肖某、黄某、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市X村xx组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某、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房翠萍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吴彦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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