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肖某、黄某、黄某与xx市X村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原告肖某

原告黄某

原告黄某

被告xx市X村xx组。

负责人:廖xx,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肖某、黄某、黄某与被告xx市X村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扣某被告郴州市X组价值x元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肖某、黄某、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市X村xx组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某、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房翠萍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吴彦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