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9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份至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在其打工的新郑市X镇侯庄旧货市场内被害人张××的塑钢加工厂,先后四次将张××放在住室衣服兜里的9300元现金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证人吕××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