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44-7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余某,男,35岁,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张家界中信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南庄坪旺角家园X栋X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

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肖某,男,34岁,住(略)。

被告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系湘x车车主。

被告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X街衙门口。

法定代表人瞿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支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三角坪。

代表人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湘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南庄坪旅游局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五一大道X号亚大时代大厦X楼。

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余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左上肢截肢,急需治疗费用,本案被告并不积极赔偿医疗费用及其他各项损失。

本院为了保障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肖某的银行存款冻结28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文英

审判员郑小兰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荣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